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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一字第 06414 號
要旨
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應加強監督
全文內容
一 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應加強監督,如有不盡職責,認有必要時,得予撤換,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 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法院應注意督促破產管理人迅速變價,於依法可分配時,應即為中間分配。
三 實施分配時,如因債權人住所不明,無法分配者,應依法辦理提存,以便終結破產程序。
四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應依法裁定宣告破產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