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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一字第 064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應加強監督

全文內容

一 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應加強監督,如有不盡職責,認有必要時,得予撤換,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 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法院應注意督促破產管理人迅速變價,於依法可分配時,應即為中間分配。

三 實施分配時,如因債權人住所不明,無法分配者,應依法辦理提存,以便終結破產程序。

四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應依法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院台廳一字第 064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法院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應加強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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