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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 138–14912

139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1.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2.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3.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147追加分配
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
破產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