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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9 條(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2.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3.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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