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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破產法139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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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2. 2.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3. 3.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4.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破產財團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須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Q · 公司倒了,我能對破產分配的金額提出異議嗎?

能,但要在分配表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依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作成、經法院認可公告的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債權金額或順位計算錯誤,也可以是質疑其他債權人不應被列為優先債權。逾期未提出,分配表即告確定,幾乎沒有翻盤空間。

白話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的公司倒了,先有個心理準備:普通債權人最後能拿回的,平均不到三成,很多時候是個位數。139 條決定了這個比例怎麼算、什麼時候給、能不能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只要破產財團裡有錢可以分,破產管理人就應該開始分配。但他不會直接匯款給你,他要先做一張「分配表」:把所有債權人列出來,標示每個人的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排前面)、計算每個人的比例和金額,然後送法院認可、公告。公告之後 15 天,是你最後的攻擊窗口。在這 15 天內,你可以對分配表提出異議:自己的金額算錯、某個債權人不該被列為優先、管理人沒把某筆財產列入分配等等都可以爭。過了 15 天,分配表就確定,你拿到的就是那個金額,沒有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9條是破產財團「中間分配」的程序規範。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按比例)分配於債權人,並須作成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的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的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逾期分配內容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普通債權人,平均能拿回多少錢?

實務上極為懸殊,從幾趴到三成不等,極少超過五成。決定因素是破產財團剩多少資產、優先債權有多少、普通債權總額多少。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會先拿走一大塊。把財團總值減掉優先債權總額,再除以普通債權總額,就是你大概能拿回的比例。

Q2分配表上看到一個我認為不該排前面的優先債權,怎麼處理?

在公告後15天內向法院提異議。理由可以是該債權不應被列為優先(例如主張是薪資但實際是承攬報酬)、或主張金額過高。挑戰他人的優先順位比挑戰自己的金額對你回收更有意義,把對方踢出優先順位,所有普通債權人的比例都會上升。

Q3我錯過15天異議期,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

原則上沒有。15天是法定不變期間,過了就確定。極少數例外是分配表有明顯違法或公告本身有瑕疵(你根本沒收到合法通知)。實務上補救幾乎不可能,所以收到通知後第一件事就是計算15天,時間不夠就先送簡短異議書狀卡住程序,內容可以後補。

Q4破產分配表異議期限是幾天?

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喪失異議權。

Q5破產法139條的中間分配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對債權人進行的階段性比例分配,可多次進行。

Q6破產分配表記載什麼?

記載每個債權人的分配比例與方法、順位(優先或普通),由破產管理人作成。

Q7破產的優先債權有哪些?

依破產法第112條,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Q8破產分配表怎麼提異議?

確認公告日 → 核對自身債權 → 比對他人順位 → 15日內向認可法院遞書面異議狀並附理由。

Q9破產回收金額怎麼算?

(可分配總額 − 優先債權總額) × (你的普通債權 ÷ 普通債權總額),即預估回收。

Q10怎麼證明別人的優先債權有問題?

提出該債權實質性質的證據(如承攬契約而非僱傭、金額灌水的對帳資料),由法院審查。

Q11時間不夠研究分配表怎麼辦?

先送一份簡短異議狀卡住程序啟動法院審查,理由與計算可後補,避免逾15日。

Q12中間分配 vs 最後分配差在哪?

中間分配是程序中財團有錢就分、可多次;最後分配是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中間分配(本條)最後分配(破產法147)
發生時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隨時進行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次數可多次,視財團變現情形原則一次,作為收尾
異議期間公告日起15日同樣有公告與異議程序
優先 vs 普通債權優先債權(薪資、稅款)先受償,普通債權按比例結算未受償部分,順位邏輯相同

中間分配(本條)

發生時點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隨時進行
次數
可多次,視財團變現情形
異議期間
公告日起15日
優先 vs 普通債權
優先債權(薪資、稅款)先受償,普通債權按比例

最後分配(破產法147)

發生時點
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次數
原則一次,作為收尾
異議期間
同樣有公告與異議程序
優先 vs 普通債權
結算未受償部分,順位邏輯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209条以下(中間配当・配当表)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통합도산법) 파산편 배당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15-117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與分配)
德國InsO §§ 187–195(Verteilung / Abschlagsverteilung / Verteilungsverzeichni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3-1 et s.(répartition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726(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of the e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0240621 制定)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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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9 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