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9 條(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 2.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 3.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 4.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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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破產財團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須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Q · 公司倒了,我能對破產分配的金額提出異議嗎?
依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作成、經法院認可公告的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債權金額或順位計算錯誤,也可以是質疑其他債權人不應被列為優先債權。逾期未提出,分配表即告確定,幾乎沒有翻盤空間。
白話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的公司倒了,先有個心理準備:普通債權人最後能拿回的,平均不到三成,很多時候是個位數。139 條決定了這個比例怎麼算、什麼時候給、能不能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只要破產財團裡有錢可以分,破產管理人就應該開始分配。但他不會直接匯款給你,他要先做一張「分配表」:把所有債權人列出來,標示每個人的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排前面)、計算每個人的比例和金額,然後送法院認可、公告。公告之後 15 天,是你最後的攻擊窗口。在這 15 天內,你可以對分配表提出異議:自己的金額算錯、某個債權人不該被列為優先、管理人沒把某筆財產列入分配等等都可以爭。過了 15 天,分配表就確定,你拿到的就是那個金額,沒有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9條是破產財團「中間分配」的程序規範。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按比例)分配於債權人,並須作成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的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的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逾期分配內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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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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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分配表異議的期限是幾天?▾
自分配表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喪失異議權。
Q2破產法139條的「平均分配」是平分嗎?▾
不是平分金額,而是按債權比例分配;且優先債權(員工薪資、稅款等)先扣除後,普通債權才按比例分。
Q3破產分配表由誰作成?▾
由破產管理人作成,記載分配比例及方法,再送法院認可並公告。
Q4對破產分配表異議要向誰提?▾
向認可分配表的法院提出,不是向破產管理人。
Q5錯過破產分配表15日異議期還能救濟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分配表有重大違法或公告程序本身有瑕疵,實務上補救極為困難。
Q6破產普通債權人通常能拿回多少?▾
視破產財團剩餘資產、優先債權與普通債權總額而定,實務上常見從個位數趴到三成不等。
Q7中間分配跟最後分配差在哪?▾
中間分配是程序中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的階段性分配,最後分配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清算分配。
Q8我可以對「別人」的債權順位提異議嗎?▾
可以。質疑他人債權不應列為優先,若成立會提高所有普通債權人的可分配比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間分配(本條) | 最後分配(破產法147) |
|---|---|---|
| 發生時點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隨時進行 | 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
| 次數 | 可多次,視財團變現情形 | 原則一次,作為收尾 |
| 異議期間 | 公告日起15日 | 同樣有公告與異議程序 |
| 優先 vs 普通債權 | 優先債權(薪資、稅款)先受償,普通債權按比例 | 結算未受償部分,順位邏輯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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