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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139 條(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1.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2. 2.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3. 3.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4.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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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破產財團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須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Q · 公司倒了,我能對破產分配的金額提出異議嗎?

依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作成、經法院認可公告的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債權金額或順位計算錯誤,也可以是質疑其他債權人不應被列為優先債權。逾期未提出,分配表即告確定,幾乎沒有翻盤空間。

白話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的公司倒了,先有個心理準備:普通債權人最後能拿回的,平均不到三成,很多時候是個位數。139 條決定了這個比例怎麼算、什麼時候給、能不能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只要破產財團裡有錢可以分,破產管理人就應該開始分配。但他不會直接匯款給你,他要先做一張「分配表」:把所有債權人列出來,標示每個人的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排前面)、計算每個人的比例和金額,然後送法院認可、公告。公告之後 15 天,是你最後的攻擊窗口。在這 15 天內,你可以對分配表提出異議:自己的金額算錯、某個債權人不該被列為優先、管理人沒把某筆財產列入分配等等都可以爭。過了 15 天,分配表就確定,你拿到的就是那個金額,沒有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9條是破產財團「中間分配」的程序規範。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按比例)分配於債權人,並須作成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的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的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逾期分配內容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破產財團可分配總額(元)優先債權總額(員工薪資、稅款等)(元)你的普通債權金額(元)普通債權總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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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普通債權人,平均能拿回多少錢?

實務上極為懸殊,從幾趴到三成不等,極少超過五成。決定因素是破產財團剩多少資產、優先債權有多少、普通債權總額多少。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會先拿走一大塊。把財團總值減掉優先債權總額,再除以普通債權總額,就是你大概能拿回的比例。

Q2分配表上看到一個我認為不該排前面的優先債權,怎麼處理?

在公告後15天內向法院提異議。理由可以是該債權不應被列為優先(例如主張是薪資但實際是承攬報酬)、或主張金額過高。挑戰他人的優先順位比挑戰自己的金額對你回收更有意義,把對方踢出優先順位,所有普通債權人的比例都會上升。

Q3我錯過15天異議期,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

原則上沒有。15天是法定不變期間,過了就確定。極少數例外是分配表有明顯違法或公告本身有瑕疵(你根本沒收到合法通知)。實務上補救幾乎不可能,所以收到通知後第一件事就是計算15天,時間不夠就先送簡短異議書狀卡住程序,內容可以後補。

Q4破產分配表異議期限是幾天?

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喪失異議權。

Q5破產法139條的中間分配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對債權人進行的階段性比例分配,可多次進行。

Q6破產分配表記載什麼?

記載每個債權人的分配比例與方法、順位(優先或普通),由破產管理人作成。

Q7破產的優先債權有哪些?

依破產法第112條,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Q8破產分配表怎麼提異議?

確認公告日 → 核對自身債權 → 比對他人順位 → 15日內向認可法院遞書面異議狀並附理由。

Q9破產回收金額怎麼算?

(可分配總額 − 優先債權總額) × (你的普通債權 ÷ 普通債權總額),即預估回收。

Q10怎麼證明別人的優先債權有問題?

提出該債權實質性質的證據(如承攬契約而非僱傭、金額灌水的對帳資料),由法院審查。

Q11時間不夠研究分配表怎麼辦?

先送一份簡短異議狀卡住程序啟動法院審查,理由與計算可後補,避免逾15日。

Q12中間分配 vs 最後分配差在哪?

中間分配是程序中財團有錢就分、可多次;最後分配是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中間分配(本條)最後分配(破產法147)
發生時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財團有可分配財產時隨時進行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最終清算分配
次數可多次,視財團變現情形原則一次,作為收尾
異議期間公告日起15日同樣有公告與異議程序
優先 vs 普通債權優先債權(薪資、稅款)先受償,普通債權按比例結算未受償部分,順位邏輯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209条以下(中間配当・配当表)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통합도산법) 파산편 배당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15-117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與分配)
🇩🇪 德國InsO §§ 187–195(Verteilung / Abschlagsverteilung / Verteilungsverzeichni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3-1 et s.(répartition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726(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of the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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