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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9 條(中間分配、分配表之作成、認可、公告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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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2. 2.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3. 3.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4. 4.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破產財團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須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比例與方法,經法院認可、公告;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須於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Q · 公司倒了,我能對破產分配的金額提出異議嗎?

能,但要在分配表公告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依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作成、經法院認可公告的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債權金額或順位計算錯誤,也可以是質疑其他債權人不應被列為優先債權。逾期未提出,分配表即告確定,幾乎沒有翻盤空間。

深度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的公司倒了,先有個心理準備:普通債權人最後能拿回的,平均不到三成,很多時候是個位數。139 條決定了這個比例怎麼算、什麼時候給、能不能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只要破產財團裡有錢可以分,破產管理人就應該開始分配。但他不會直接匯款給你,他要先做一張「分配表」:把所有債權人列出來,標示每個人的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優先債權排前面)、計算每個人的比例和金額,然後送法院認可、公告。公告之後 15 天,是你最後的攻擊窗口。在這 15 天內,你可以對分配表提出異議:自己的金額算錯、某個債權人不該被列為優先、管理人沒把某筆財產列入分配等等都可以爭。過了 15 天,分配表就確定,你拿到的就是那個金額,沒有翻盤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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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9 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