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2 條(優先權之受償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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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2條規定,對破產財團財產有優先權的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同順位的優先權債權則按各自債權額比例分配。
Q · 公司破產,誰的錢可以先拿到?
有優先權的債權先拿,同順位按金額比例分
依破產法第112條,對破產財團財產有優先權的債權(如員工工資、稅款、抵押擔保債權)會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當數個優先權債權處於同一順位時,則依各自的債權金額比例分配。換言之,破產不是所有債權人平均分錢,而是先把優先權隊伍餵飽,剩餘才輪到普通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在實務上常面臨極低的受償比例。
深度解讀
破產不是「大家都拿不到錢」這麼簡單,它是一場有嚴格排隊規則的分錢遊戲。這條就是那張排隊表的第一條規則: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站在隊伍最前面,先把錢分完,剩下的才輪到一般債權人。什麼叫優先權?簡單說就是法律給你的特權通行證。員工的薪水、稅金、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這些都站在前排。如果你是一般供應商、信用卡借錢給對方的銀行、被欠錢的朋友,你站在後面,前面的人分完還有剩你才有份,沒剩你就什麼都沒有。同一排的人怎麼分?按債權金額比例。你 100 萬他 200 萬,剩下 30 萬可分,你拿 10 萬他拿 20 萬。這條短短一行字,決定了破產案中誰能全身而退、誰只能拿回幾%,差別可以是百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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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