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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97 條(財團債權之優先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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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star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按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96條第2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參照)。 *破產宣告時,他方已照約履行者,此種債權非財團債務,僅為一般性債權即破產債權,依破99破產程序行使(沒有破97優先清償)。 破產宣告後,他方仍照約履行,因為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屬破97條二款之財團債務,依破97條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有破97優先清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 稅捐稽徵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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