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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114 條(抵銷權之限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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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4條限制抵銷權,破產宣告後新生的債務、宣告後或明知對方瀕臨破產才取得的債權,原則上都不得用來抵銷。

Q · 看到客戶快倒了,趕去買他的債權來抵銷可以嗎?

依破產法第114條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在已知對方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才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自己對破產人的債務。但書留了例外:若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基於知悉以前已存在的原因(如先前契約到期),仍可抵銷。判斷關鍵在取得的時點與取得的原因。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你一把神器叫抵銷權,這條告訴你哪些情況下這把神器會失效。法律設計這條規則的邏輯很簡單:抵銷權太強了,強到可以讓你 100% 拿回錢,所以必須防止有人「臨時製造抵銷」來鑽漏洞。三種禁止情形可以這樣理解:第一,對方都已經破產了,你還跑去借錢給破產財團,這個新欠的錢不能拿去抵銷你原本對對方的債權,因為這是你自己選擇的新交易,不是破產前的既存關係。第二,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跑去市場上低價收購其他人對破產人的債權(譬如花 10 萬買一筆 100 萬的破產債權),再拿來抵銷自己欠破產人的錢,這明顯是套利,不能。第三,最關鍵的,已經知道對方要倒了(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還跑去取得對破產人的債權來準備抵銷,這是預謀套利,禁止。但有但書:如果你的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更早之前就存在的原因,那不算套利,可以抵銷。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14條為破產抵銷權的限制規範,列舉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破產宣告後對財團新負債務、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明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並以但書排除基於法定原因或事前原因的取得,目的在防止破產前後的抵銷套利、維護債權人間的公平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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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114條規定什麼?

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但書例外,是抵銷權的反面限制。

Q2破產宣告後跟財團做生意的欠款能抵銷舊債權嗎?

不能,第一款明文禁止,新負債務屬財團債務要全額清償。

Q3明知對方要破產才去買他的債權能抵銷嗎?

不能,第三款禁止,除非基於法定原因或事前原因。

Q4但書的法定原因是什麼?

不需當事人意思即依法產生的取得,最典型是繼承。

Q5停止支付怎麼認定?

對外公開無法支付到期債務(跳票、宣布停業),不必正式聲請破產。

Q6破產管理人怎麼擋掉可疑抵銷?

查兩件事:債權取得時點與取得原因,符合第三款即排除。

Q7繼承來的債權在破產後還能抵銷嗎?

可以,繼承是法定原因,落入但書不受禁止。

Q8這條有沒有行使期間?

本條是排除規定無獨立期間,管理人應於分配前完成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項禁止對象關鍵時點但書
第一款破產債權人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債務
第二款破產人之債務人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
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基於法定原因或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71条・第72条(相殺の禁止)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2조(상계의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0条(抵销权的限制)
🇩🇪 德國InsO §§ 95–96(Unzulässigkeit der Aufrechn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7(interdiction du paiement et de la compensation)
🇺🇸 美國11 U.S.C. § 553(setoff,含 90 日改善地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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