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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破產法114抵銷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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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4條限制抵銷權,破產宣告後新生的債務、宣告後或明知對方瀕臨破產才取得的債權,原則上都不得用來抵銷。

Q · 看到客戶快倒了,趕去買他的債權來抵銷可以嗎?

不行,第三款明文禁止這種套利

依破產法第114條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在已知對方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才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自己對破產人的債務。但書留了例外:若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基於知悉以前已存在的原因(如先前契約到期),仍可抵銷。判斷關鍵在取得的時點與取得的原因。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你一把神器叫抵銷權,這條告訴你哪些情況下這把神器會失效。法律設計這條規則的邏輯很簡單:抵銷權太強了,強到可以讓你 100% 拿回錢,所以必須防止有人「臨時製造抵銷」來鑽漏洞。三種禁止情形可以這樣理解:第一,對方都已經破產了,你還跑去借錢給破產財團,這個新欠的錢不能拿去抵銷你原本對對方的債權,因為這是你自己選擇的新交易,不是破產前的既存關係。第二,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跑去市場上低價收購其他人對破產人的債權(譬如花 10 萬買一筆 100 萬的破產債權),再拿來抵銷自己欠破產人的錢,這明顯是套利,不能。第三,最關鍵的,已經知道對方要倒了(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還跑去取得對破產人的債權來準備抵銷,這是預謀套利,禁止。但有但書:如果你的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更早之前就存在的原因,那不算套利,可以抵銷。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14條為破產抵銷權的限制規範,列舉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破產宣告後對財團新負債務、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明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並以但書排除基於法定原因或事前原因的取得,目的在防止破產前後的抵銷套利、維護債權人間的公平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看到客戶要倒了,趕快去買其他債權人對他的債權來抵銷,可以嗎?

不行。這正是本條第三款要堵的漏洞。已知對方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之後才取得的債權,不能拿來抵銷。但書留了例外:取得若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知悉以前就存在的原因(如三年前簽的契約今天觸發),不算套利可以抵銷。停止支付不需正式聲請破產,只要對外公開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即可能成立,實務常爭執其具體時點。

Q2破產宣告後我還繼續跟破產財團做生意,我的應付帳款能不能拿來抵銷我之前的債權?

不能,這是第一款明確禁止的情形。破產宣告後產生的新債務屬於財團債務,要全額清償,不能拿來抵銷只能拿回幾成分配比例的舊債權。跟破產財團做生意要把破產前的舊債與破產後的新債分開記帳,避免抵銷主張被全部否決。

Q3但書說「基於法定原因」,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法定原因指不需當事人意思即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權利取得,最典型是繼承:被繼承人對破產人的債權因繼承當然歸屬於你,即使破產人在繼承前已停止支付,這筆債權的取得仍屬法定,可以抵銷。另一種事前原因則是破產前就已存在的契約或事實狀態被觸發。實務常見爭議是法定債權移轉,如保險代位求償。

Q4破產法114條規定什麼?

規範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但書例外,是破產抵銷權的反面限制,防止破產前後製造抵銷套利。

Q5三款禁止情形差在哪?

一款管破產債權人宣告後新負債、二款管債務人宣告後取得債權、三款管債務人明知瀕臨破產後取得債權且設但書。

Q6什麼叫停止支付?

債務人對外公開表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跳票、宣布停業),不以正式聲請破產為必要。

Q7什麼是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

在你知悉對方財務危機之前就已存在的契約或事實狀態,屬但書合法抵銷的事前原因。

Q8破產時怎麼判斷能不能抵銷?

看兩件事:債權取得的時點(是否在宣告後或明知瀕臨破產後)與取得的原因(是否落入但書)。

Q9想主張抵銷要準備什麼?

合約、發票、匯款紀錄與簽署日期等完整時間軸,主動證明自己不在禁止抵銷範圍。

Q10破產管理人怎麼擋掉可疑抵銷?

鎖定明知財務危機後才取得的債權,依第三款排除;但要留意對方援用但書反證。

Q11繼承來的債權破產後怎麼抵銷?

繼承屬法定原因,落入但書,即使對方破產前已停止支付仍可抵銷,附上繼承時點證明。

Q12破產法114條 vs 民法334抵銷差在哪?

民法334是一般抵銷的成立,114是破產情境下的反面限制,破產程序中以114優先排除部分抵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項禁止對象關鍵時點但書
第一款破產債權人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債務
第二款破產人之債務人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
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基於法定原因或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禁止對象

第一款
破產債權人
第二款
破產人之債務人
第三款
破產人之債務人

關鍵時點

第一款
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債務
第二款
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
第三款
已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

但書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基於法定原因或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71条・第72条(相殺の禁止)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2조(상계의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0条(抵销权的限制)
德國InsO §§ 95–96(Unzulässigkeit der Aufrechn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7(interdiction du paiement et de la compensation)
美國11 U.S.C. § 553(setoff,含 90 日改善地位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0240621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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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14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