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4 條(抵銷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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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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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4條限制抵銷權,破產宣告後新生的債務、宣告後或明知對方瀕臨破產才取得的債權,原則上都不得用來抵銷。
Q · 看到客戶快倒了,趕去買他的債權來抵銷可以嗎?
不行,第三款明文禁止這種套利
依破產法第114條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在已知對方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才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自己對破產人的債務。但書留了例外:若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基於知悉以前已存在的原因(如先前契約到期),仍可抵銷。判斷關鍵在取得的時點與取得的原因。
深度解讀
上一條給你一把神器叫抵銷權,這條告訴你哪些情況下這把神器會失效。法律設計這條規則的邏輯很簡單:抵銷權太強了,強到可以讓你 100% 拿回錢,所以必須防止有人「臨時製造抵銷」來鑽漏洞。三種禁止情形可以這樣理解:第一,對方都已經破產了,你還跑去借錢給破產財團,這個新欠的錢不能拿去抵銷你原本對對方的債權,因為這是你自己選擇的新交易,不是破產前的既存關係。第二,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跑去市場上低價收購其他人對破產人的債權(譬如花 10 萬買一筆 100 萬的破產債權),再拿來抵銷自己欠破產人的錢,這明顯是套利,不能。第三,最關鍵的,已經知道對方要倒了(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還跑去取得對破產人的債權來準備抵銷,這是預謀套利,禁止。但有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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