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4 條(抵銷權之限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得為抵銷: 一、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財團負債務者。 二、破產人之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 三、破產人之債務人,已知其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而取得債權者,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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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4條限制抵銷權,破產宣告後新生的債務、宣告後或明知對方瀕臨破產才取得的債權,原則上都不得用來抵銷。
Q · 看到客戶快倒了,趕去買他的債權來抵銷可以嗎?
依破產法第114條第三款,破產人之債務人在已知對方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才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抵銷自己對破產人的債務。但書留了例外:若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如繼承)或基於知悉以前已存在的原因(如先前契約到期),仍可抵銷。判斷關鍵在取得的時點與取得的原因。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你一把神器叫抵銷權,這條告訴你哪些情況下這把神器會失效。法律設計這條規則的邏輯很簡單:抵銷權太強了,強到可以讓你 100% 拿回錢,所以必須防止有人「臨時製造抵銷」來鑽漏洞。三種禁止情形可以這樣理解:第一,對方都已經破產了,你還跑去借錢給破產財團,這個新欠的錢不能拿去抵銷你原本對對方的債權,因為這是你自己選擇的新交易,不是破產前的既存關係。第二,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跑去市場上低價收購其他人對破產人的債權(譬如花 10 萬買一筆 100 萬的破產債權),再拿來抵銷自己欠破產人的錢,這明顯是套利,不能。第三,最關鍵的,已經知道對方要倒了(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還跑去取得對破產人的債權來準備抵銷,這是預謀套利,禁止。但有但書:如果你的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更早之前就存在的原因,那不算套利,可以抵銷。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14條為破產抵銷權的限制規範,列舉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破產宣告後對財團新負債務、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明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並以但書排除基於法定原因或事前原因的取得,目的在防止破產前後的抵銷套利、維護債權人間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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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14條規定什麼?▾
三種不得抵銷的情形+但書例外,是抵銷權的反面限制。
Q2破產宣告後跟財團做生意的欠款能抵銷舊債權嗎?▾
不能,第一款明文禁止,新負債務屬財團債務要全額清償。
Q3明知對方要破產才去買他的債權能抵銷嗎?▾
不能,第三款禁止,除非基於法定原因或事前原因。
Q4但書的法定原因是什麼?▾
不需當事人意思即依法產生的取得,最典型是繼承。
Q5停止支付怎麼認定?▾
對外公開無法支付到期債務(跳票、宣布停業),不必正式聲請破產。
Q6破產管理人怎麼擋掉可疑抵銷?▾
查兩件事:債權取得時點與取得原因,符合第三款即排除。
Q7繼承來的債權在破產後還能抵銷嗎?▾
可以,繼承是法定原因,落入但書不受禁止。
Q8這條有沒有行使期間?▾
本條是排除規定無獨立期間,管理人應於分配前完成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項 | 禁止對象 | 關鍵時點 | 但書 |
|---|---|---|---|
| 第一款 | 破產債權人 | 破產宣告後對破產財團負債務 | 無 |
| 第二款 | 破產人之債務人 | 破產宣告後取得破產人或他人之破產債權 | 無 |
| 第三款 | 破產人之債務人 | 已知停止支付或聲請破產後取得債權 | 基於法定原因或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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