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0 條(禁止抵銷之債-受扣押之債權)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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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40 條規定,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才取得對債權人的債權,不得拿來與受扣押的債權抵銷。
Q · 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後,我才取得對方的債權,可以拿來抵銷嗎?
依民法第 340 條,第三債務人在收到債權扣押命令「之後」才對其債權人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與受扣押之債權抵銷。關鍵在取得時點:扣押命令送達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仍可依民法第 334 條主張抵銷;送達之後才取得的,一律無效。立法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與第三人事後串通購入債權瓦解扣押命令的效力。
白話解讀
法院發了一張扣押命令給你,說:「你欠 A 的那筆錢先不要付給他,我們要拿來清償 A 的另一個債權人 B」。這時候如果你突然很「巧合」地又買到一張 A 的債權(例如從別人手上低價收購 A 欠的一筆錢),然後主張「我剛好對 A 也有債權,我們互相抵銷,我不用付給 B 了」,這套操作如果允許,強制執行制度就完蛋了,債務人跟第三方一串通就能輕易讓所有扣押命令失效。這條的任務就是堵住這個漏洞:你收到扣押命令「之後」才取得的債權,不能拿來跟被扣押的債務抵銷。時間點是一切,扣押之前取得的可以,之後取得的不行。這是民法裡少見的「時間鎖」,它鎖住的不是金錢本身,而是抵銷這個權利被濫用的可能。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0 條為強制執行中抵銷權的時間限制規範: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凡於扣押送達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的債權,不得與受扣押之債權抵銷。本條以扣押時點為分界,保護聲請扣押之債權人不被事後取得的抵銷權規避,是抵銷制度與強制執行制度衝突時的調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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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40 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執行中抵銷權的時間限制:第三債務人在收到扣押命令後才取得的債權,不得與受扣押的債權抵銷。扣押前已存在的債權則不受限。
Q2收到扣押命令後想起對方也欠我錢,能抵銷嗎?▾
關鍵不是何時想起,而是債權何時取得。若債權早於扣押命令送達就存在(如多年前的借款),仍可抵銷;扣押後才成立的不行。
Q3對方把舊債權賣給我,算扣押前還扣押後取得?▾
法院通常看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第三債務人的時間,而非讓與契約簽訂日。若通知在扣押命令送達後才到,即使原債權很早就存在,仍算扣押後取得,不得抵銷。
Q4什麼是第三債務人?▾
指欠被執行人(債務人)錢的人。例如員工欠公司錢被法院扣押薪資時,發薪的公司就是第三債務人。
Q5扣押命令送達的時間點為什麼這麼重要?▾
送達那一刻就是抵銷權能否主張的黃金分界線。送達前已擁有的債權安全,送達後任何新取得的債權都進不了抵銷的門。
Q6民法 340 條跟 334 條有什麼關係?▾
334 條規範抵銷能否成立的一般要件,340 條另外加上強制執行中的時間限制。兩條疊加:要抵銷成功須同時滿足 334 條要件且不違反 340 條時間鎖。
Q7第三債務人收到扣押命令該怎麼做?▾
立即凍結與該債務人的新增交易、清點扣押當下既有的可抵銷債權並留下日期證據,切勿配合補簽日期,付款前先諮詢律師。
Q8違反民法 340 條主張抵銷會怎樣?▾
該抵銷主張無效,第三債務人仍須向執行債權人給付受扣押的債務;若配合事後補簽債權文件,可能另涉妨害債權等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扣押前取得 | 扣押後取得 |
|---|---|---|
| 債權取得時點 | 扣押命令送達前已存在 | 扣押命令送達後始取得 |
| 能否抵銷 | 可(仍須符合民法 334 條要件) | 不可(民法 340 條明文禁止) |
| 債權讓與認定基準 | 讓與通知於扣押前送達第三債務人 | 讓與通知於扣押後才送達 |
| 立法目的 | 尊重既有抵銷期待 | 防止事後串通規避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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