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0 條(禁止抵銷之債-受扣押之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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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扣押命令前即已跟公司借支(欠公司錢),公司可主張與受扣押權抵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