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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4 條(抵銷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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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形成權 Exc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債之性質➡️契約制有原則 特約ex債的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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