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4 條(抵銷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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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iowoo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除斥期間或催告權的限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形成權
Exc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債之性質➡️契約制有原則
特約ex債的讓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