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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34 條(抵銷之要件)

  1. 1.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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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任一方都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Q · 對方欠我錢、我也欠他錢,可以直接相抵嗎?

依民法第334條,只要兩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且都屆清償期,任一方就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筆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不需對方同意。例外有二: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以特約排除抵銷。但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抵銷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同時欠某人十萬,他也欠你八萬,你用得著乖乖付十萬再等他付八萬嗎?不用。334 條給你一個武器叫「抵銷」:雙方債務直接相抵,你只要付差額兩萬就結清。條件很簡單:兩邊互相欠、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都到期了,你單方面就能主張,不需要對方同意。這是債務清償裡最有效率的動作,一句「我主張抵銷」直接讓八萬債務消失,省掉支付成本、省掉對方落跑風險、省掉匯款時間差。但它還有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威力:實務上最常被律師拿來當訴訟武器。對方告你欠錢?你反過來主張對他也有債權(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另一筆業務款),聲請抵銷,訴訟攻防瞬間變成兩倍複雜,很多案子在這一步就逼對方和解。合約裡如果寫「雙方不得抵銷」,第二項告訴你:這種特約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

法律定性

抵銷指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任一方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之債之消滅原因。其要件為債務對立、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並以無法定或特約禁止為前提;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你對對方的債權金額(元)對方對你的債權金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抵銷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一方通知即生效,對方同意與否不影響效力。

Q2抵銷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兩債務均屆清償期。

Q3給付種類不同能抵銷嗎?

不能。錢對錢、同質物對同質物可以,錢與貨物互抵不行。

Q4合約寫不得抵銷就一定不能抵銷嗎?

在原契約當事人間有效,但依第二項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Q5怎麼正式主張抵銷?

以存證信函載明兩筆債權金額、原因、到期日,保留送達證明。

Q6抵銷的效力從何時起算?

依民法335條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時,連帶消滅該段期間利息。

Q7公法債務(如稅款)可以抵銷嗎?

不行,334條只處理私法上互負債務,公法債務另有規定。

Q8對方把債權賣給第三人,我還能抵銷嗎?

若收到讓與通知時抵銷要件已具備,依民法299條仍可對受讓人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定抵銷(334)約定抵銷(契約)
是否需對方同意不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需雙方合意
要件嚴格度嚴格:對立、同種類、均到期可由當事人放寬,例如未到期亦可
效力時點溯及最初得抵銷時(335)依約定,通常自合意時
對第三人效力受讓人於受通知時要件具備可抵銷(299)不得抵銷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34 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05条(相殺の要件)
🇰🇷 韓國민법 제492조(상계의 요건)
🇨🇳 中國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
🇩🇪 德國BGB § 387(Aufrechn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compensation,2016年債法改革;原 art. 1289-1290)
🇺🇸 美國Common law setoff doctrine;11 U.S.C. § 553(bankruptcy seto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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