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4 條(抵銷之要件)
- 1.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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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任一方都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Q · 對方欠我錢、我也欠他錢,可以直接相抵嗎?
依民法第334條,只要兩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且都屆清償期,任一方就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筆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不需對方同意。例外有二: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以特約排除抵銷。但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抵銷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同時欠某人十萬,他也欠你八萬,你用得著乖乖付十萬再等他付八萬嗎?不用。334 條給你一個武器叫「抵銷」:雙方債務直接相抵,你只要付差額兩萬就結清。條件很簡單:兩邊互相欠、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都到期了,你單方面就能主張,不需要對方同意。這是債務清償裡最有效率的動作,一句「我主張抵銷」直接讓八萬債務消失,省掉支付成本、省掉對方落跑風險、省掉匯款時間差。但它還有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威力:實務上最常被律師拿來當訴訟武器。對方告你欠錢?你反過來主張對他也有債權(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另一筆業務款),聲請抵銷,訴訟攻防瞬間變成兩倍複雜,很多案子在這一步就逼對方和解。合約裡如果寫「雙方不得抵銷」,第二項告訴你:這種特約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
法律定性
抵銷指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任一方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之債之消滅原因。其要件為債務對立、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並以無法定或特約禁止為前提;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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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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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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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抵銷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一方通知即生效,對方同意與否不影響效力。
Q2抵銷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兩債務均屆清償期。
Q3給付種類不同能抵銷嗎?▾
不能。錢對錢、同質物對同質物可以,錢與貨物互抵不行。
Q4合約寫不得抵銷就一定不能抵銷嗎?▾
在原契約當事人間有效,但依第二項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Q5怎麼正式主張抵銷?▾
以存證信函載明兩筆債權金額、原因、到期日,保留送達證明。
Q6抵銷的效力從何時起算?▾
依民法335條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時,連帶消滅該段期間利息。
Q7公法債務(如稅款)可以抵銷嗎?▾
不行,334條只處理私法上互負債務,公法債務另有規定。
Q8對方把債權賣給第三人,我還能抵銷嗎?▾
若收到讓與通知時抵銷要件已具備,依民法299條仍可對受讓人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法定抵銷(334) | 約定抵銷(契約) |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不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 需雙方合意 |
| 要件嚴格度 | 嚴格:對立、同種類、均到期 | 可由當事人放寬,例如未到期亦可 |
| 效力時點 | 溯及最初得抵銷時(335) | 依約定,通常自合意時 |
| 對第三人效力 | 受讓人於受通知時要件具備可抵銷(299) | 不得抵銷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34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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