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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4 條(抵銷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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