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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34抵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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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任一方都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Q · 對方欠我錢、我也欠他錢,可以直接相抵嗎?

可以。符合互負、同種類、均到期三要件,一方就能主張抵銷

依民法第334條,只要兩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且都屆清償期,任一方就能以單方意思表示主張抵銷,使兩筆債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不需對方同意。例外有二: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以特約排除抵銷。但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抵銷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同時欠某人十萬,他也欠你八萬,你用得著乖乖付十萬再等他付八萬嗎?不用。334 條給你一個武器叫「抵銷」:雙方債務直接相抵,你只要付差額兩萬就結清。條件很簡單:兩邊互相欠、給付種類相同(通常是錢對錢)、都到期了,你單方面就能主張,不需要對方同意。這是債務清償裡最有效率的動作,一句「我主張抵銷」直接讓八萬債務消失,省掉支付成本、省掉對方落跑風險、省掉匯款時間差。但它還有一個被大多數人忽略的威力:實務上最常被律師拿來當訴訟武器。對方告你欠錢?你反過來主張對他也有債權(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另一筆業務款),聲請抵銷,訴訟攻防瞬間變成兩倍複雜,很多案子在這一步就逼對方和解。合約裡如果寫「雙方不得抵銷」,第二項告訴你:這種特約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

法律定性

抵銷指二人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任一方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之債之消滅原因。其要件為債務對立、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並以無法定或特約禁止為前提;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直接從對方的帳款裡扣掉他欠我的錢嗎?

可以,這就是抵銷的核心,但你要正式表示抵銷意思才生效。具體做法是寄存證信函或在付款時附上書面聲明,明確寫出依民法334條主張抵銷加上兩筆債權細節。內行人提示:口頭說我扣掉了沒有法律效力,存證信函是你唯一的護身符。

Q2給付種類不同可以抵銷嗎?例如我欠他貨物,他欠我錢

不行,334條要求給付種類相同。錢對錢、同質物對同質物可以,錢與貨物互抵不行。內行人提示:可先把對方義務轉換成金錢債權(如主張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變成錢對錢後再抵銷,是律師常用的繞路策略。

Q3合約寫不得抵銷就絕對不能抵銷嗎?

在原契約當事人間有效,你確實不能主張。但第二項規定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被轉讓或繼承後,不知情的新當事人可無視特約主張抵銷。內行人提示:加不得抵銷條款時,記得要求對方每次債權讓與都告知受讓人,否則保護傘會漏水。

Q4抵銷要件 民法334 是什麼?

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三要件齊備即可由一方單方主張抵銷使兩債消滅。

Q5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差在哪?

法定抵銷要件嚴格但不需對方同意;約定抵銷可由雙方放寬要件(如未到期亦可)但須合意。

Q6什麼叫不得抵銷特約?

當事人約定排除抵銷的條款,在原契約當事人間有效,但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Q7抵銷適狀是什麼意思?

指兩債同時具備對立、同種類、均屆清償期、無禁止事由的可抵銷狀態,是335條溯及效力的時點基準。

Q8抵銷怎麼正式主張?

以存證信函載明兩筆債權金額、原因、到期日,明確寫依民法334條主張抵銷,並保留送達證明。

Q9抵銷後要付多少錢怎麼算?

兩債金額相減取差額,由債權較大之一方給付差額,較小債權全部消滅,並依335條溯及消滅該段利息。

Q10主張抵銷要花什麼成本?

存證信函郵資數十元即可,無裁判費;若進入訴訟才依請求金額計裁判費,抵銷本身是最省成本的清償方式。

Q11怎麼證明我有對立債權可抵銷?

保留借據、本票、工程合約、對話紀錄等,證明對方對你負債且已到期,是抵銷成立的關鍵舉證。

Q12抵銷 vs 同時履行抗辯哪個有利?

抵銷直接消滅債務、一勞永逸;同時履行抗辯只是暫時拒絕給付、債仍存在。互負金錢債時抵銷更徹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定抵銷(334)約定抵銷(契約)
是否需對方同意不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需雙方合意
要件嚴格度嚴格:對立、同種類、均到期可由當事人放寬,例如未到期亦可
效力時點溯及最初得抵銷時(335)依約定,通常自合意時
對第三人效力受讓人於受通知時要件具備可抵銷(299)不得抵銷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34 II)

法定抵銷(334)

是否需對方同意
不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要件嚴格度
嚴格:對立、同種類、均到期
效力時點
溯及最初得抵銷時(335)
對第三人效力
受讓人於受通知時要件具備可抵銷(299)

約定抵銷(契約)

是否需對方同意
需雙方合意
要件嚴格度
可由當事人放寬,例如未到期亦可
效力時點
依約定,通常自合意時
對第三人效力
不得抵銷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34 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05条(相殺の要件)
韓國민법 제492조(상계의 요건)
中國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
德國BGB § 387(Aufrechn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compensation,2016年債法改革;原 art. 1289-1290)
美國Common law setoff doctrine;11 U.S.C. § 553(bankruptcy seto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間就其債務若有不得抵銷之特約者,應排除關於抵銷權行使,於但書增列「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亦為互相抵銷之例外。   二、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乃為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及保護交易之安全而設。基於同一理由,排除抵銷權行使之特約,當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宜,爰增列第二項。

(0181105 制定)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一、當事人間就其債務若有不得抵銷之特約者,應排除關於抵銷權行使,於但書增列「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亦為互相抵銷之例外。   二、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乃為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及保護交易之安全而設。基於同一理由,排除抵銷權行使之特約,當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宜,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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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34 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