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1 條(票據及證券等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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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01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等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後,若證券債務人不清償,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使帳本回復原狀。
Q · 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跳票了,帳本上卻顯示對方已付款,怎麼辦?
依民法第401條,當匯票、本票、支票等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後,若證券債務人到期不清償(例如退票),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使帳本回復到票據從未記入的狀態。除去後若於結算前完成,可避免該未兌現票款在結算時被當成對方已付款抵銷。除去之外仍可另依票據法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白話解讀
你跟長期合作的供應商有一本帳,雙方的貨款、退款、代墊費用全部記在這本帳上,每隔一段時間結算差額。這就是交互計算。現在問題來了:你的供應商開了一張匯票給你,你把這張匯票記進了交互計算的帳本裡,當作他付了一筆錢。但到期日一到,開票的人跳票了。這時候你手上的匯票是廢紙,可是帳本上卻顯示對方已經「付了」這筆錢。本條就是你的退出機制:你可以把這筆記入的項目「除去」,讓帳本回到匯票從未存在的狀態。如果沒有這條,你就得吞下這筆損失,因為帳本上已經記了,結算時會被當成對方的付款來抵銷。這條保護的是一個很樸素的道理:紙上的數字不能取代真正的錢。票據沒兌現,帳就不算數。
法律定性
民法第401條為交互計算之回復機制: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或流通證券,其債務人不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項目除去,使帳面回復原狀。此規定確保票據在實際兌現前的記入僅屬暫時性,不致使一方以未兌現票款轉嫁損失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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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01條是什麼?▾
規定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若跳票,當事人可把該記入項目除去,回復帳面原狀。
Q2什麼是交互計算?▾
雙方把往來的債權債務記入同一帳本,定期結算差額的制度,定義在民法第400條。
Q3票據除去後還能向開票人要錢嗎?▾
可以。除去處理的是與交互計算相對人的帳,追索票款另依票據法進行,兩者並行。
Q4除去項目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未設特定時效,但相關票據追索權有票據法時效,應儘速行使。
Q5哪些證券可以記入交互計算後除去?▾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具流通性的有價證券,例如可背書轉讓的提單、倉單。
Q6除去和抵銷有什麼不同?▾
交互計算是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的特殊形式,除去則是把未兌現票款從這個帳本移出。
Q7對方跳票我不除去會怎樣?▾
結算時該筆未兌現票款可能被當成對方已付款抵銷,等於你吞下這筆損失。
Q8怎麼通知對方要除去項目?▾
以存證信函或可留證的書面通知交互計算相對人,並保留退票理由單作為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對象 | 效果 | 法律依據 |
|---|---|---|---|
| 除去權(民法401) | 交互計算相對人 | 帳面回復原狀,未兌現票款不計入結算 | 民法第401條 |
| 票據追索權(票據法) | 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 | 請求給付票款本息 | 票據法第85、1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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