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401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等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後,若證券債務人不清償,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使帳本回復原狀。
Q · 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跳票了,帳本上卻顯示對方已付款,怎麼辦?
可以。依民法401條把跳票的項目從帳本除去即可
依民法第401條,當匯票、本票、支票等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後,若證券債務人到期不清償(例如退票),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使帳本回復到票據從未記入的狀態。除去後若於結算前完成,可避免該未兌現票款在結算時被當成對方已付款抵銷。除去之外仍可另依票據法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你跟長期合作的供應商有一本帳,雙方的貨款、退款、代墊費用全部記在這本帳上,每隔一段時間結算差額。這就是交互計算。現在問題來了:你的供應商開了一張匯票給你,你把這張匯票記進了交互計算的帳本裡,當作他付了一筆錢。但到期日一到,開票的人跳票了。這時候你手上的匯票是廢紙,可是帳本上卻顯示對方已經「付了」這筆錢。本條就是你的退出機制:你可以把這筆記入的項目「除去」,讓帳本回到匯票從未存在的狀態。如果沒有這條,你就得吞下這筆損失,因為帳本上已經記了,結算時會被當成對方的付款來抵銷。這條保護的是一個很樸素的道理:紙上的數字不能取代真正的錢。票據沒兌現,帳就不算數。
民法第401條為交互計算之回復機制: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或流通證券,其債務人不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項目除去,使帳面回復原狀。此規定確保票據在實際兌現前的記入僅屬暫時性,不致使一方以未兌現票款轉嫁損失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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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應該兩邊同時進行。除去是處理你跟交互計算相對人之間的帳(民法第401條),讓帳本回復正確狀態;追索是處理你跟票據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票據法)。兩件事互相獨立、不衝突。
條文列舉匯票、本票、支票,「其他流通證券」是概括用語,包括可背書轉讓的提單、倉單等具流通性的有價證券。實務上最常見的仍是票據。
結算時該筆未兌現票款可能被當成對方已付款而抵銷,等於你吞下這筆損失。因此收到退票通知後應儘早行使除去權。
規定記入交互計算的票據若跳票,當事人可把該記入項目除去,回復帳面原狀,是交互計算帳本的回復機制。
雙方約定把往來的債權債務記入同一帳本,定期結算只就差額清償的制度,定義在民法第400條。
可背書或交付轉讓的有價證券,除匯票、本票、支票外,還包括可轉讓的提單、倉單等。
交互計算是民法334條一般抵銷的特殊形式;除去則是把未兌現的票款項目從這個帳本移出,回復原狀。
取得退票理由單 → 書面通知交互計算相對人除去該項目 → 更新帳本 → 另依票據法向開票人追索。
以存證信函或可留存證據的書面,表明依民法401條除去該記入項目,並保留退票理由單作為證據。
依票據法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票款本息;追索與除去是兩條獨立的路,可同時走。
保留銀行的退票理由單正本,作為證券債務人到期不清償的證據。
兩個都用。除去處理你與交互計算相對人的帳,追索處理你與開票人的票款,互相獨立並行。
| 比較項目 | 對象 | 效果 | 法律依據 |
|---|---|---|---|
| 除去權(民法401) | 交互計算相對人 | 帳面回復原狀,未兌現票款不計入結算 | 民法第401條 |
| 票據追索權(票據法) | 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 | 請求給付票款本息 | 票據法第85、1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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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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