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5 條(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或改正)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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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05條規定,記入交互計算的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即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此一年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
Q · 對帳超過一年才發現算錯,還能要求改正嗎?
依民法第405條第一項,記入交互計算的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即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這一年是除斥期間,不會因為催告、寄存證信函或不可抗力而中斷或延長,跟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完全不同。要在期限內保住權利,唯一方法是正式向法院起訴請求除去或改正,光發通知沒有效力。
白話解讀
做生意的人都熟悉這個動作:每個月跟往來廠商對一次帳,該收該付算清楚,雙方簽個字。你以為這只是「確認金額」,但法律上這一秒鐘啟動了一個你看不到的倒數計時器。從簽字那刻起,你只有一年可以反悔。一年後,就算你發現對方多算了 50 萬、漏記了你的退貨、把賠償款算成貨款,法律會直接說:太晚了。這就是「交互計算」(兩家公司持續往來、定期把彼此債權債務互相抵銷的法律結構)的除斥期間(一個固定的、不能中斷不能延長的時間窗口)。它和一般 15 年的請求權時效完全不同,這一年是死的:不能因為你發催告而中斷、不能因為你出國而暫停、不能跟法官說「我那時候在生病」。對中小企業老闆來說,這條可能是民法債編裡最被低估的時間炸彈,因為大部分人連「交互計算」這四個字都沒聽過。
法律定性
民法第405條規定,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即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此一年屬除斥期間,不因催告、起訴或不可抗力而中斷或延長,與一般15年消滅時效性質不同,立法目的在使持續往來雙方的帳目得以早日終局確定,維護商業交易的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可請求除去或改正之截止日與剩餘天數(期滿須以正式起訴方式行使)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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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帳簽完一年內發現錯誤,怎麼處理才不會吃虧?▾
立刻書面通知對方哪一筆要除去或改正、為什麼錯。但光寄存證信函不會中斷這一年(這是除斥期間,無法中斷),這封信只是後續訴訟的證據。若對方不認,要在一年內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訴訟,訴狀送達法院那一刻才算數。除斥期間只認正式提起訴訟這一個動作,這也是405條最容易被誤解、害死人的地方。
Q2我和供應商沒簽什麼正式契約,只是月結,這也算交互計算嗎?▾
看實質不看形式。民法第400條的交互計算成立要件是雙方約定以相互間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差額。只要有這個合意,口頭、LINE、傳真都成立。所以你和供應商每月對帳結算淨額,很可能就是典型交互計算,本條405直接適用,一年倒數早就在跑。
Q3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這個差別有那麼重要嗎?▾
差別大到可以決定勝負。消滅時效(如民法第125條的15年)可因催告、起訴、對方承認而中斷重算,也可因不可抗力暫停;除斥期間(本條的1年)固定不變,跟你做什麼無關,時間到就是到。除斥期間你只能用一個方法處理,就是在期限內把訴訟提起來。一般時效的工具如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承認,對除斥期間完全無效。
Q4交互計算的錯誤可以告多久?▾
自計算後一年。這是除斥期間,過了就絕對不能再請求除去或改正,與15年一般時效無關。
Q5民法405條是什麼?▾
規定記入交互計算項目自計算後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是往來帳目早日確定的除斥期間設計。
Q6什麼是交互計算?▾
雙方約定以相互交易的債權債務定期計算、互相抵銷、只付差額的法律關係,月結往來常構成。
Q7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律對權利設的固定存續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期滿權利當然消滅。
Q8對帳算錯一年內怎麼處理?▾
書面指出錯誤項目並保全進退貨單、匯款紀錄,對方不認就在期限內正式起訴。
Q9怎麼算交互計算的一年期限?▾
從雙方確認對帳結果(計算完成)那一刻起算一年,與何時發現錯誤無關。
Q10請求除去改正要花多少錢?▾
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1.1%),複雜案件律師費另計,期限緊迫優先遞狀。
Q11怎麼證明交互計算確實成立?▾
蒐集對帳簽字、LINE/傳真往來訊息,證明雙方有定期彙總抵銷只結淨額的合意。
Q12除斥期間 vs 消滅時效哪個對我有利?▾
視立場而定:被請求方靠除斥期間1年快速關門有利;請求方則因不能中斷而處境更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clusion_period_405 | limitation_125 |
|---|---|---|
| 期間長度 | 1 年 | 15 年 |
| 能否中斷 | 不能(催告、起訴後仍不重算) | 可因催告、起訴、承認中斷重算 |
| 能否暫停 | 不能(不可抗力亦不停止) | 可因法定事由不完成 |
| 保全方式 | 唯有期限內正式起訴 | 存證信函催告即可暫保 |
| 性質 | 除斥期間(權利存續期間) | 消滅時效(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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