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404 條規定交互計算的利息:記入項目得約定自記入時起附加利息,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Q · 交互計算的差額,可以要對方付利息嗎?
可以,差額利息法律直接賦予,不必事先約定
依民法第 404 條,交互計算有兩層利息:第一項是「記入項目」的利息,必須在契約裡約定才能逐筆從記入日起算;第二項是「差額」的利息,債權人結算後可直接請求自計算日起支付,不需要事先約定。利率沒約定時依民法第 203 條為週年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第 205 條的百分之十六上限。
你跟長期合作的供應商之間,每個月互相有應收應付,雙方約定不要每筆結清,等期末一次算差額。這就是交互計算。聽起來很方便,但魔鬼藏在利息裡。404 條說了兩件事:第一,你們可以約定每筆帳從記入的那天起就開始生利息,等於你欠對方的每一筆款項,從入帳那秒就在滾利息。第二,期末結算出來的差額,也可以從結算那天起計利息。這意味著什麼?你以為只是記帳方便,但如果對方在契約裡埋了這兩條利息條款,你的帳面金額會像滾雪球一樣增長。反過來,如果你是債權人,你不知道可以主張這些利息,你就是在免費借錢給對方。
民法第 404 條規範交互計算契約的利息附加,分兩層:記入交互計算的各筆項目,當事人得約定自記入時起附加利息;由結算而生的差額,債權人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前者為任意約定,後者為法律直接賦予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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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計算是雙方約定把一段期間內彼此的債權債務全部記入一個帳戶,期末結算差額,只有差額才需要支付(民法第400條)。跟一般應收應付的差別在於:記入交互計算的各筆債權暫時不能個別行使,要等結算才能主張。內行人提示:交互計算有抵銷預約的效果,記入的債權不能再個別讓與或扣押,這對債權保全有重大影響。
契約沒寫利率,依民法第203條適用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但民法第205條設有天花板: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交互計算契約用「按基準利率加碼」的浮動利率,通常不會踩到205條上限,但計算時要逐期核對基準利率變動。
可以,但性質不同。第一項是各筆項目記入後到結算前的利息,需要契約約定;第二項是結算差額確定後的利息,法律直接賦予。兩者期間不重疊:第一項算到結算日,第二項從結算日起。內行人提示:第一項利息會併入結算成為差額一部分,所以第二項是含息差額再生利息,效果接近複利。
雙方約定把一段期間彼此的債權債務記入同一帳戶,期末只結算差額(民法第 400 條),記入項目暫不能個別行使。
記入項目利息須約定(自記入日起),差額利息法律直接賦予(自結算日起得請求),兩者期間不重疊。
交互計算期末把雙方記入的債權債務沖抵後剩下的淨額,由負差額一方清償,債權人得就此請求利息。
交互計算記入的債權暫不能個別行使、讓與或扣押(抵銷預約效果);一般抵銷(第 334 條)是個別債權直接對沖。
記入項目利息(如有約定)自記入日算到結算日;差額利息自結算日起算,利率未約定依年息 5%,公式為差額×年利率×天數/365。
翻契約確認利息條款 → 結算差額 → 寄存證信函書面主張差額自計算日起利息 → 對方不付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進行,金額大時可考慮委任律師。
提出交互計算契約、雙方往來帳冊與結算紀錄、書面結算合意或對帳單;差額利息屬法定請求權,舉證重點在差額與計算日。
借款利息針對單筆本金;交互計算利息分記入項目(須約定)與結算差額(法定得請求)兩層,且差額可含息再生息近似複利。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客體 | 記入交互計算的各筆項目 | 結算後產生的差額 |
| 成立要件 | 須當事人約定(任意規定) | 法律直接賦予,無須事先約定(得請求) |
| 利息起算點 | 自各項目記入之時起 | 自計算(結算)之時起 |
| 對結算的影響 | 利息併入差額,產生近似複利效果 | 就含息差額再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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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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