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6 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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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契約,須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但交付前可撤銷。
Q · 口頭說要送人東西,這樣算數嗎?對方能反悔嗎?
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契約,需一方表示無償給與、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不必書面。但成立不等於不能反悔:依第 408 條,在財產交付前贈與人可任意撤銷,除非贈與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以真正的關鍵不是「說了沒」,而是「交付了沒」。
白話解讀
每一句「這個送你」,不管是過年紅包、爸媽給的買房頭期款、還是分手時把車子過戶給對方,在法律上都不是「好意」,而是一份契約。契約的意思是:光你想送不夠,對方必須點頭收,這筆贈與才成立。聽起來像常識?但它的後果超出大多數人的想像。一旦你的行為被歸類為「贈與」,一整套隱藏規則就會同時啟動:還沒交到對方手上的東西,你可以隨時合法反悔(第408條);對方收了之後對你忘恩負義,你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第416條);你過世後分遺產,你生前送出去的財產會被拉回來重新算(第1173條歸扣);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國稅局會寄單給你課贈與稅。「送」這個動作,從來就不是你以為的那麼單純。知道這些規則的人,在做家族財產安排時,跟不知道的人活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6 條為贈與契約之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其要件有三:標的為自己之財產、給與屬無償、須他方允受,性質上為諾成、無償、片務契約,是後續任意撤銷、忘恩撤銷、特種贈與歸扣及贈與稅課徵的共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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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贈與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而成立的契約,是諾成、無償、片務契約。
Q2口頭贈與算不算數?▾
算。贈與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加對方允受即成立,但舉證較難且交付前可撤銷。
Q3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交付前可依第 408 條任意撤銷;已交付者須有忘恩行為才能依第 416 條撤銷。
Q4幫小孩繳房貸算贈與嗎?▾
代他人清償債務屬無償給與,符合贈與定義,超過免稅額需申報贈與稅。
Q5免費幫朋友搬家算贈與嗎?▾
不算。那是無償委任,贈與限於財產所有權的永久移轉,不含勞務或暫時使用。
Q6贈與稅怎麼算?▾
每年每人有 244 萬免稅額,超過部分按 10%、15%、20% 累進課徵。
Q7贈與一定要過戶或交付才生效嗎?▾
契約成立不需交付,但贈與物所有權移轉仍須依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
Q8附條件送的房子可以撤銷嗎?▾
附負擔贈與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依第 412 條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贈與 | 無償委任 | 使用借貸 |
|---|---|---|---|
| 標的 | 財產所有權永久移轉 | 勞務之提供 | 標的物之暫時使用 |
| 法條依據 | 民法 406 | 民法 528 | 民法 464 |
| 對方取得 | 所有權 | 無物權,僅受領勞務 | 使用權,須返還原物 |
| 可否適用贈與撤銷 | 可(408/416)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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