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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06 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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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契約,須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但交付前可撤銷。

Q · 口頭說要送人東西,這樣算數嗎?對方能反悔嗎?

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契約,需一方表示無償給與、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不必書面。但成立不等於不能反悔:依第 408 條,在財產交付前贈與人可任意撤銷,除非贈與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以真正的關鍵不是「說了沒」,而是「交付了沒」。

白話解讀

每一句「這個送你」,不管是過年紅包、爸媽給的買房頭期款、還是分手時把車子過戶給對方,在法律上都不是「好意」,而是一份契約。契約的意思是:光你想送不夠,對方必須點頭收,這筆贈與才成立。聽起來像常識?但它的後果超出大多數人的想像。一旦你的行為被歸類為「贈與」,一整套隱藏規則就會同時啟動:還沒交到對方手上的東西,你可以隨時合法反悔(第408條);對方收了之後對你忘恩負義,你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第416條);你過世後分遺產,你生前送出去的財產會被拉回來重新算(第1173條歸扣);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國稅局會寄單給你課贈與稅。「送」這個動作,從來就不是你以為的那麼單純。知道這些規則的人,在做家族財產安排時,跟不知道的人活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6 條為贈與契約之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其要件有三:標的為自己之財產、給與屬無償、須他方允受,性質上為諾成、無償、片務契約,是後續任意撤銷、忘恩撤銷、特種贈與歸扣及贈與稅課徵的共同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本年度贈與總額(元)年度免稅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口頭說要送人東西,對方能不能拿這句話去法院告我?

口頭贈與在法律上是成立的,贈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 406 條只要求雙方約定即可。但問題在舉證:對方必須證明你確實說了且是認真的。實務上,口頭贈與加上部分履行較容易被認定成立。就算成立,只要還沒交付,依第 408 條照樣可以撤銷,真正危險的不是說了,而是給了。

Q2爸媽每年給我幾十萬生活費,這算贈與要繳稅嗎?

每年每人有 244 萬贈與稅免稅額,父母各自計算,合計一年可免稅給 488 萬,超過才需申報繳稅。若屬扶養義務範圍內的生活費,依法本就不算贈與。實務上很多家長用分年贈與在免稅額內逐年移轉不動產持分,合法但每筆都要在 30 日內申報。

Q3贈與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而成立的契約,是諾成、無償、片務契約。

Q4贈與和買賣、借貸差在哪?

贈與無償移轉所有權;買賣有對價;使用借貸只移轉暫時使用權須返還原物。

Q5什麼叫無償給與?

一方給付財產而不取得任何對價,是贈與區別於買賣等有償契約的核心特徵。

Q6贈與和遺贈差在哪?

贈與是生前雙方合意的契約,遺贈是立遺囑人死後生效的單方行為,程序與撤銷規則不同。

Q7贈與契約怎麼成立?

一方表示無償給與、他方表示允受,意思合致即成立,不必書面、不必先交付。

Q8怎麼讓對方不能反悔?

在交付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契約公證,可排除第 408 條的任意撤銷權。

Q9贈與稅怎麼算?

年度贈與總額扣除 244 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 10%、15%、20% 三級累進課徵。

Q10贈與要花多少稅務成本?

免稅額內為零;超過部分課 10% 起,並須於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逾期有罰鍰。

Q11贈與 vs 無償委任哪個適用?

移轉財產所有權用贈與;只提供免費勞務用無償委任,兩者撤銷規則不同。

Q12贈與 vs 使用借貸差在哪?

贈與永久移轉所有權;使用借貸只借用須返還原物,不能用贈與撤銷規則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贈與無償委任使用借貸
標的財產所有權永久移轉勞務之提供標的物之暫時使用
法條依據民法 406民法 528民法 464
對方取得所有權無物權,僅受領勞務使用權,須返還原物
可否適用贈與撤銷可(408/41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49条(贈与)
🇰🇷 韓國민법 제554조(증여의 의의)
🇨🇳 中國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
🇩🇪 德國BGB § 516(Begriff der Schenk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94(donation entre vif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71, 90(gratuitous promise/欠缺約因)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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