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契約,須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但交付前可撤銷。
Q · 口頭說要送人東西,這樣算數嗎?對方能反悔嗎?
算數但要對方答應;交付前送的人可合法反悔
依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契約,需一方表示無償給與、他方允受才成立,口頭即可成立不必書面。但成立不等於不能反悔:依第 408 條,在財產交付前贈與人可任意撤銷,除非贈與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以真正的關鍵不是「說了沒」,而是「交付了沒」。
每一句「這個送你」,不管是過年紅包、爸媽給的買房頭期款、還是分手時把車子過戶給對方,在法律上都不是「好意」,而是一份契約。契約的意思是:光你想送不夠,對方必須點頭收,這筆贈與才成立。聽起來像常識?但它的後果超出大多數人的想像。一旦你的行為被歸類為「贈與」,一整套隱藏規則就會同時啟動:還沒交到對方手上的東西,你可以隨時合法反悔(第408條);對方收了之後對你忘恩負義,你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第416條);你過世後分遺產,你生前送出去的財產會被拉回來重新算(第1173條歸扣);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國稅局會寄單給你課贈與稅。「送」這個動作,從來就不是你以為的那麼單純。知道這些規則的人,在做家族財產安排時,跟不知道的人活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裡。
民法第 406 條為贈與契約之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其要件有三:標的為自己之財產、給與屬無償、須他方允受,性質上為諾成、無償、片務契約,是後續任意撤銷、忘恩撤銷、特種贈與歸扣及贈與稅課徵的共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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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贈與在法律上是成立的,贈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 406 條只要求雙方約定即可。但問題在舉證:對方必須證明你確實說了且是認真的。實務上,口頭贈與加上部分履行較容易被認定成立。就算成立,只要還沒交付,依第 408 條照樣可以撤銷,真正危險的不是說了,而是給了。
每年每人有 244 萬贈與稅免稅額,父母各自計算,合計一年可免稅給 488 萬,超過才需申報繳稅。若屬扶養義務範圍內的生活費,依法本就不算贈與。實務上很多家長用分年贈與在免稅額內逐年移轉不動產持分,合法但每筆都要在 30 日內申報。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而成立的契約,是諾成、無償、片務契約。
贈與無償移轉所有權;買賣有對價;使用借貸只移轉暫時使用權須返還原物。
一方給付財產而不取得任何對價,是贈與區別於買賣等有償契約的核心特徵。
贈與是生前雙方合意的契約,遺贈是立遺囑人死後生效的單方行為,程序與撤銷規則不同。
一方表示無償給與、他方表示允受,意思合致即成立,不必書面、不必先交付。
在交付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契約公證,可排除第 408 條的任意撤銷權。
年度贈與總額扣除 244 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 10%、15%、20% 三級累進課徵。
免稅額內為零;超過部分課 10% 起,並須於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逾期有罰鍰。
移轉財產所有權用贈與;只提供免費勞務用無償委任,兩者撤銷規則不同。
贈與永久移轉所有權;使用借貸只借用須返還原物,不能用贈與撤銷規則處理。
| feature | 贈與 | 無償委任 | 使用借貸 |
|---|---|---|---|
| 標的 | 財產所有權永久移轉 | 勞務之提供 | 標的物之暫時使用 |
| 法條依據 | 民法 406 | 民法 528 | 民法 464 |
| 對方取得 | 所有權 | 無物權,僅受領勞務 | 使用權,須返還原物 |
| 可否適用贈與撤銷 | 可(408/416)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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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立法理由原條文「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一語,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之疑義,為免爭議,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之體例,作文字上之修正。
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
原條文「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一語,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之疑義,為免爭議,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之體例,作文字上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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