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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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07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後贈與依民法第153條合意即成立,過戶登記只是履行行為,不再是生效要件。
Q · 民法407條被刪了,那口頭答應送房子到底算不算數?
民法第407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後,贈與依民法第153條於雙方合意時即成立,是否完成過戶登記只影響「履行」而非「契約成立」。因此口頭答應送房子,從合意那一刻起契約就有效,贈與人只能在移轉登記完成前依民法第408條撤銷;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則連撤銷都不行。
白話解讀
民國88年以前,這條法律說:贈送那種需要登記才能移轉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在沒完成登記之前,贈與根本不成立。換句話說,你答應把房子送給親戚,只要沒辦登記,你隨時反悔都沒問題。民國88年這條被刪了,刪除的理由非常重要:贈與是一種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了(民法第153條),完成登記只是履行契約的動作,不是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這個改變對你的意義:你一旦答應送房子給誰,從你們達成合意那一刻起,契約就成立了,想反悔必須走民法第408條的撤銷程序,而且經過公證或涉及道德義務的贈與連反悔都不行。很多人腦袋裡還留著「還沒過戶就等於沒給」的舊觀念,這個認知在民國88年就已經過時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07條原為贈與生效要件規定,要求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為贈與者,須完成移轉登記始生效力;已於民國88年刪除,理由為贈與屬諾成契約,依民法第153條合意即成立,登記僅屬契約履行而非生效要件,避免將債權契約成立與物權變動生效混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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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既然已經被刪了,我還需要知道嗎?▾
需要。刪除的理由本身就是核心知識:贈與是諾成契約,從雙方合意那一刻就成立(民法第153條),而不是等到過戶或完成登記才生效。這直接影響你怎麼看待口頭答應要送這件事。內行人提示:每次遇到贈與承諾的場合,先問有沒有書面或公證、有沒有完成移轉,這兩個答案決定對方還有沒有反悔空間(民法第408條)。
Q2口頭答應送的不動產,對方事後可以反悔嗎?▾
在不動產移轉登記完成之前,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但若贈與經過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就不能撤銷。已完成移轉的部分原則上拿不回,除非有第416、417條的法定撤銷事由。內行人提示:想確保對方不能反悔,最有力的方式是請公證人公證贈與契約,這是民法第408條第2項的效果。
Q3民法407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贈與屬諾成契約,依民法第153條合意即成立,原條文卻要求完成移轉登記才生效,等於把不動產物權移轉的生效要件與債權契約的生效要件畫上等號,使贈與契約的履行與生效混為一事,故於民國88年刪除。內行人提示:判斷現行贈與效力,看153、406、408三條,別再引用已刪除的407。
Q4民法407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為贈與須登記才生效的規定,因贈與屬諾成契約、合意即成立,登記只是履行,於民國88年刪除以免生效要件混淆。
Q5什麼叫諾成契約?▾
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以交付或登記為成立要件的契約;贈與在407條刪除後即屬此類。
Q6贈與契約和買賣契約成立要件有何不同?▾
兩者都諾成、合意即成立,差別在贈與無償、買賣有償,且贈與有408條特別撤銷權。
Q7口頭贈與和書面贈與的效力差在哪?▾
兩者都成立;差別在書面尤其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408條第2項),口頭贈與在移轉前可撤銷。
Q8口頭答應送房子後想反悔該怎麼做?▾
確認尚未過戶且未經公證或道德義務 → 以存證信函向受贈人表示撤銷 → 保存撤銷時點證據(民法408條)。
Q9怎麼確保贈與不會被反悔?▾
請公證人公證贈與契約,依408條第2項即不得任意撤銷;或盡快完成移轉登記。
Q10贈與不動產要花哪些錢?▾
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與登記規費,屬稅費層次,與契約成立分開。
Q11怎麼證明贈與已經成立?▾
對話紀錄、訊息、證人或書面承諾可證明合意;合意即成立,不必等過戶。
Q12贈與撤銷 vs 買賣解除差在哪?▾
贈與有408條移轉前任意撤銷與416/417法定撤銷;買賣解除須符合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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