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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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07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後贈與依民法第153條合意即成立,過戶登記只是履行行為,不再是生效要件。
Q · 民法407條被刪了,那口頭答應送房子到底算不算數?
民法第407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刪除後,贈與依民法第153條於雙方合意時即成立,是否完成過戶登記只影響「履行」而非「契約成立」。因此口頭答應送房子,從合意那一刻起契約就有效,贈與人只能在移轉登記完成前依民法第408條撤銷;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則連撤銷都不行。
白話解讀
民國88年以前,這條法律說:贈送那種需要登記才能移轉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在沒完成登記之前,贈與根本不成立。換句話說,你答應把房子送給親戚,只要沒辦登記,你隨時反悔都沒問題。民國88年這條被刪了,刪除的理由非常重要:贈與是一種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了(民法第153條),完成登記只是履行契約的動作,不是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這個改變對你的意義:你一旦答應送房子給誰,從你們達成合意那一刻起,契約就成立了,想反悔必須走民法第408條的撤銷程序,而且經過公證或涉及道德義務的贈與連反悔都不行。很多人腦袋裡還留著「還沒過戶就等於沒給」的舊觀念,這個認知在民國88年就已經過時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07條原為贈與生效要件規定,要求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為贈與者,須完成移轉登記始生效力;已於民國88年刪除,理由為贈與屬諾成契約,依民法第153條合意即成立,登記僅屬契約履行而非生效要件,避免將債權契約成立與物權變動生效混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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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07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贈與屬諾成契約,依153條合意即成立,原條文把登記當生效要件,誤將契約成立與物權變動混為一事。
Q2口頭答應送房子可以反悔嗎?▾
移轉登記前可依民法408條撤銷,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反悔,完成過戶後原則上拿不回。
Q3贈與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雙方就贈與達成合意時即成立(民法153、406),不以交付或登記為成立要件。
Q4贈與一定要書面或公證嗎?▾
不須書面即成立,但經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408條第2項),公證是鎖死承諾的方式。
Q5刪除的法條還需要了解嗎?▾
需要。刪除理由本身就是現行贈與運作邏輯的核心,直接影響對口頭承諾的判斷。
Q6已經過戶的贈與還能要回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有民法416、417條的法定撤銷事由(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等)。
Q7贈與和買賣的成立要件一樣嗎?▾
都是諾成契約合意即成立,差別在贈與無償、買賣有償,且贈與有408條特別撤銷權。
Q8贈與不動產要繳什麼稅?▾
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屬稅法層次,與民法贈與契約成立要件分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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