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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4501 號
要旨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