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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4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4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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