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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24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第規定其贈與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全文內容

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民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贈與契約之當事人,就所贈之房屋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不問契稅之課徵係以約定處分不動產之債權契約為依據,抑係以物權之移轉 (物權契約) 為要件,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其贈與契約既未生效,則揆諸法理,似尚不宜准予課徵契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24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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