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Q · 答應送人的東西,還沒過戶可以反悔嗎?
能,權利移轉前可任意撤銷
依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不需任何理由也不需賠償;已移轉一部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但第二項設兩道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判斷關鍵在「權利移轉」而非「物理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準、需登記之動產以登記為準。
深度解讀
你答應送朋友一台車,過戶手續還沒辦,你突然後悔了。能反悔嗎?能。408條給了你一張「後悔券」:只要東西的權利還沒正式移轉到對方手上,你隨時可以收回承諾,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賠償,甚至不需要道歉。這張後悔券的威力在於「任意撤銷」四個字:法律不問你為什麼反悔,反悔就是反悔。但有兩道鎖會讓這張券失效。第一道鎖:你的贈與經過公證。去過法院公證處蓋章的承諾,撤不回來了。第二道鎖:你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才送的,比如父母扶養子女而贈與生活必需品。除了這兩種情況,在權利移轉之前,你永遠握有退出的權利。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受贈人,在東西真正過到你名下之前,你手裡其實什麼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