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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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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anghling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之二) 約定之贈與標的與履行道德上義務是否相當,有最高法院裁判認為應視贈與目的、當事人間關係、贈與人經濟狀況及相關客觀情狀,以社會通念來判斷。關於對親友給付生活費、醫藥費、看護費或學費等情形,因有特定目的、市場價格或一般行情,通常得綜合研判認定是否相當。惟如屬親友之間經濟資助,涉及雙方(如夫妻)感情因素,法院較難衡量。再者,對無因管理人的酬謝,有時須按照幫助事項認定是否相當,但若為救助人之性命,則不易認定。個案上,若是依當事人約定贈與的目的,查無一般行情及客觀標準,據以判斷是否相當,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認為全部內容都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不得撤銷。 贈與數額是否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給付」,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法院應職權加以審查,審查方法仍應回到舉證責任,受贈人對於贈與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事實,為對其有利事項,應負舉證責任。 (source:司法週刊2250)
wanghling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之一) 民法第408 條第2項所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是否限於「相當」之範圍?法院是杏得依職權審酌約定之贈與數額是杏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給付」,而就逾相當給付範圍部分准予撤銷贈與? 李前院長表示為履行道德義務為贈與,是指贈與目的符合社會通念的道義或美德,例如對無法律上扶養義務之人給付生活費、醫藥費,或親友間的經濟資助、對無因管理人的酬謝、親友婚喪喜慶時的禮金與基於公益、慈善或是信仰的捐獻。
yoyo0502
a month ago
公務人員
任意撤銷權 1、原則:履行前。 2、例外:經公證、履行道德。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贈與的義務可以被繼承,沒有一身專屬性。惟408第1項純屬贈與人本身自己之決定,繼承人無從幫其決定是否要撤銷,具一身專屬性,無法被繼承。 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nini600821
a year ago
贈與人死後,其繼承人不得主張該「任意撤銷權」而撤銷贈與
chichi1206
2 years ago
贈與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繼承。
wuangshang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但有例外情形仍得撤銷。 台南地方法院:受贈人如有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或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事之一時,贈與人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II Exc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移轉「前」為要件
jinxoxalis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係無償之單務行為,為使贈與人有再三思考機會,民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即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任意撤銷其贈與契約,惟若屬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得任意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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