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Q · 答應送人的東西,還沒過戶可以反悔嗎?
依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不需任何理由也不需賠償;已移轉一部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但第二項設兩道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判斷關鍵在「權利移轉」而非「物理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準、需登記之動產以登記為準。
白話解讀
你答應送朋友一台車,過戶手續還沒辦,你突然後悔了。能反悔嗎?能。408條給了你一張「後悔券」:只要東西的權利還沒正式移轉到對方手上,你隨時可以收回承諾,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賠償,甚至不需要道歉。這張後悔券的威力在於「任意撤銷」四個字:法律不問你為什麼反悔,反悔就是反悔。但有兩道鎖會讓這張券失效。第一道鎖:你的贈與經過公證。去過法院公證處蓋章的承諾,撤不回來了。第二道鎖:你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才送的,比如父母扶養子女而贈與生活必需品。除了這兩種情況,在權利移轉之前,你永遠握有退出的權利。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受贈人,在東西真正過到你名下之前,你手裡其實什麼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8 條為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規範,賦予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得不附理由撤銷贈與之權利,並以「經公證」與「履行道德上義務」兩種情形為例外,劃定無償給與承諾的可反悔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08 條是什麼?▾
規範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可不附理由反悔,公證與道德義務贈與除外。
Q2答應送的房子沒過戶可以反悔嗎?▾
可以,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移轉時點,沒過戶就能撤銷,交鑰匙讓對方住不算移轉。
Q3贈與契約簽了還能撤銷嗎?▾
能,民88修法後須「經公證」才不可撤銷,單純書面契約或 LINE 訊息仍可撤銷。
Q4什麼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如父母給子女生活必需、報恩贈與等,法院認定嚴格,舉證責任在主張不可撤銷的一方。
Q5撤銷贈與要怎麼通知對方?▾
口頭或書面通知即可,意思表示到達生效;建議用存證信函留證據。
Q6撤銷贈與後對方不還東西怎麼辦?▾
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對方占有已無法律上原因。
Q7任意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沒有特定期限,但權利移轉完成的瞬間撤銷權即消滅,不可逆。
Q8408 條的任意撤銷和 416 條法定撤銷差在哪?▾
408 任意撤銷不需理由但限移轉前;416 因受贈人忘恩可撤銷但有一年除斥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