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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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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ini600821
5 months ago
贈與人死後,其繼承人不得主張該「任意撤銷權」而撤銷贈與
chichi1206
a year ago
贈與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繼承。
wuangshang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但有例外情形仍得撤銷。 台南地方法院:受贈人如有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或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事之一時,贈與人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II Exc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移轉「前」為要件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係無償之單務行為,為使贈與人有再三思考機會,民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即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任意撤銷其贈與契約,惟若屬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得任意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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