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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04039 號
要旨
十方信眾集資捐獻興建寺廟,並將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寺廟,雙方乃係出於具有法效力之意思表示,並就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寺廟達成一致,此性質屬契約行為,且為民法之贈與契約
主旨
有關十方信眾集資捐獻興建寺廟法律行為之性質,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 月 24 日台內民字第 0970018655 號書函。
二、按捐助行為係指以設立財團為目的,無償提供一定財產,其性質屬單獨行為,又多數人以設立財團為目的共同捐助,亦屬單獨行為之競合。次按契約行為係指相對立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契約行為之主要特徵為:(1) 須有兩個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2)雙方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異向的一致)。(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6 年 6 月 7 版,頁 214、247 、248 參照)。
三、查來函所示情形,十方信眾集資捐獻興建寺廟完竣,將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寺廟之行為,就其債權行為部分,乃十方信眾出於將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寺廟之意思表示,而將該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寺廟,又寺廟亦基於受領該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受領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是十方信眾及寺廟雙方乃係出於具有法效力之意思表示,並就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寺廟乙點達成一致,則徵諸上開說明,該債權行為之性質核屬契約行為,且應定性為民法第 406 條所稱之贈與契約。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