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Q · 欠錢超過幾年就要不回來了?
原則15年,但很多請求權更短
依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債權人逾期未行使,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但法律另有較短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為五年(第126條),旅店、飲食、商品代價等為二年(第127條),保險金請求權僅二年。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不消滅,僅債務人得拒絕履行,且法官不主動援用,須當事人自行主張。
你借錢給朋友十六年沒催,某天想起來去要,對方笑著說「這筆帳你現在叫不動我了」。他不是在耍賴,他是在用法律。這條規定任何請求權只要你超過十五年沒行使,對方就取得一個叫「時效抗辯」的盾牌,法律上你的債權還在,但對方可以合法拒絕給付。重點來了:法官不會主動幫對方用這個盾,對方要自己講出來。所以實務上常常出現這種戲劇性轉折:欠錢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條,乖乖還了;知道的人一句「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你就算手上有借據、有匯款紀錄、有他親口承認的錄音,全部作廢。十五年是天花板,很多情況法律另外訂得更短。不先搞清楚你這筆錢適用幾年,你可能以為還早,其實早就過了。
民法第125條為消滅時效的一般性規範,指請求權人於十五年間不行使其請求權者,該請求權即罹於時效,債務人因而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惟其他法律就特定請求權定有較短期間者,優先適用該較短時效。本條確立台灣民事請求權時效制度的基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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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借款的還款期限從哪天起算。若約定某日還款,從那天起算15年;若沒約定還款期,從你第一次催他還錢那天起算(民法第128條)。超過15年對方可以拒絕給付。內行人提示:就算過了時效你仍可開口要,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可以抗辯就直接還了,但你不能用提告、聲請支付命令等強制手段去逼,逼了也打不贏。
法官不會主動駁回你,因為時效抗辯是對方的權利,對方不講法官不會幫他用。對方不知情或選擇認帳,你照樣能勝訴並執行。但對方一旦請律師,律師第一件事就是檢查時效,提出抗辯後你的請求就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評估對方會不會請律師是實務關鍵,金額小可能嫌麻煩不請,你就有空間;金額大時效有疑慮就別貿然提告。
部分可以。存證信函屬於民法第129條的請求,可中斷時效一次,但中斷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起訴才算數,否則視為未中斷(民法第130條)。很多人寄完就鬆懈什麼都沒做,六個月後時效繼續跑,信函就白寄了。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是最後衝刺的發令槍,不是終點線,寄了就要準備起訴,沒準備起訴就先別寄,免得讓對方警覺脫產。
原則十五年,自請求權可行使(如清償期屆至)時起算,逾期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
請求權一定期間不行使,致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的制度,第125條一般為十五年。
債權本身仍存在,只是債務人多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且須對方自行主張法官才會採。
一般十五年;定期給付五年、商品飲食代價二年、保險金二年,性質越接近日常結清的越短。
屆滿前寄存證信函請求,並於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調解,使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依第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定有清償期者自清償期屆至日,未定期者自第一次催告日。
在答辯狀明確載明「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爰為時效抗辯」,法官不會主動代為援用。
存證信函每份數十至百餘元;真正關鍵是六個月內提告,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
127條優先:旅店飲食、商品代價、技藝師勞務報酬等列舉項目走二年;未列舉的回歸125條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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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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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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