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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5 條(一般時效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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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ynnlnn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本條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請求權(抗辯權發生主義),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c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釋字464:時效制度(statute of limitation)是「絕對法律保留」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25但書:短期時效 法律未規定者時效為15年 若想少於15年多話,法律必須要規定,逐條寫出。
32635554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人格權的不作為請求權、身分權,無消滅時效的適用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使請求權之效力減損的法律之制度。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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