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4 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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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4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此即絕對效力。
Q · 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把錢還清了,債權人還能向我要嗎?
依民法第 274 條,連帶債務人中只要有一人以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其他債務人也一起免責,這稱為絕對效力。因此收到請求時,第一步應先查證其他連帶債務人最近是否已實質清償;若有,取得付款收據、提存書或抵銷聲明,即可向債權人主張免責抗辯。
白話解讀
連帶債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機關:當其中一個債務人用「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這五種方式把債務消滅掉之後,其他人也一起解脫。這叫「絕對效力」。為什麼重要?因為連帶債務大部分的法律效果是「相對」的,例如對 A 起訴不影響 B 的時效、對 A 和解不免除 B 的責任。但這五件事是例外:只要其中一個人把實質的錢真的付了或用有對價的方式結清了,所有人就一起下車。這對被追債的你來說是關鍵防禦武器。如果 A 已經把全部 500 萬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再來找你要錢,你不用付,而且你可以立刻拿 A 的付款證明去反駁。同樣的道理適用在抵銷:如果 A 對債權人剛好也有 500 萬的債權,A 主張抵銷後,你也自由了。很多債務人被追到無路可退,其實是忘了先查一下其他連帶債務人最近的動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4 條規定連帶債務消滅事由的絕對效力: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時,其效力及於全體,其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此為連帶債務多數效力屬相對效力的重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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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74 條是什麼?▾
規定連帶債務消滅事由的絕對效力,一人結清全體免責。
Q2絕對效力是什麼意思?▾
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不像多數連帶債務事由只生相對效力。
Q3哪五種行為有絕對效力?▾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
Q4別人和解把債務談低,我也免責嗎?▾
不當然,和解屬免除或變更,原則上只生相對效力(見民法 276)。
Q5代物清償和清償差在哪?▾
清償給現金;代物清償以替代物經債權人同意抵債,兩者都消滅債務。
Q6混同是什麼?▾
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成同一人(如繼承),債務因而消滅。
Q7我主動提存能不能救其他人?▾
可以,提存在法律上發生清償效力,全體同免責。
Q8怎麼證明其他人已清償?▾
取得付款收據、提存書、抵銷聲明等文件向法院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事由 | 效力 | 要件重點 |
|---|---|---|
| 清償/代物清償 | 絕對效力(全體免責) | 實質給付或替代物經債權人同意 |
| 提存 | 絕對效力 | 依民法 326 提存即生清償效力 |
| 抵銷 | 絕對效力 | 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對待債權並主張抵銷 |
| 混同 | 絕對效力 | 債權人與債務人同一 |
| 免除/和解 | 原則相對效力 | 效力範圍另依民法 276 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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