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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74 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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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4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此即絕對效力。

Q · 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把錢還清了,債權人還能向我要嗎?

依民法第 274 條,連帶債務人中只要有一人以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其他債務人也一起免責,這稱為絕對效力。因此收到請求時,第一步應先查證其他連帶債務人最近是否已實質清償;若有,取得付款收據、提存書或抵銷聲明,即可向債權人主張免責抗辯。

白話解讀

連帶債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機關:當其中一個債務人用「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這五種方式把債務消滅掉之後,其他人也一起解脫。這叫「絕對效力」。為什麼重要?因為連帶債務大部分的法律效果是「相對」的,例如對 A 起訴不影響 B 的時效、對 A 和解不免除 B 的責任。但這五件事是例外:只要其中一個人把實質的錢真的付了或用有對價的方式結清了,所有人就一起下車。這對被追債的你來說是關鍵防禦武器。如果 A 已經把全部 500 萬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再來找你要錢,你不用付,而且你可以立刻拿 A 的付款證明去反駁。同樣的道理適用在抵銷:如果 A 對債權人剛好也有 500 萬的債權,A 主張抵銷後,你也自由了。很多債務人被追到無路可退,其實是忘了先查一下其他連帶債務人最近的動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4 條規定連帶債務消滅事由的絕對效力: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時,其效力及於全體,其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此為連帶債務多數效力屬相對效力的重要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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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74 條是什麼?

規定連帶債務消滅事由的絕對效力,一人結清全體免責。

Q2絕對效力是什麼意思?

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不像多數連帶債務事由只生相對效力。

Q3哪五種行為有絕對效力?

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

Q4別人和解把債務談低,我也免責嗎?

不當然,和解屬免除或變更,原則上只生相對效力(見民法 276)。

Q5代物清償和清償差在哪?

清償給現金;代物清償以替代物經債權人同意抵債,兩者都消滅債務。

Q6混同是什麼?

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成同一人(如繼承),債務因而消滅。

Q7我主動提存能不能救其他人?

可以,提存在法律上發生清償效力,全體同免責。

Q8怎麼證明其他人已清償?

取得付款收據、提存書、抵銷聲明等文件向法院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事由效力要件重點
清償/代物清償絕對效力(全體免責)實質給付或替代物經債權人同意
提存絕對效力依民法 326 提存即生清償效力
抵銷絕對效力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對待債權並主張抵銷
混同絕對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同一
免除/和解原則相對效力效力範圍另依民法 276 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第436条以下(連帯債務)― 弁済・更改・相殺・混同による絶対的効力(2017年改正後は絶対効事由が限定)
🇰🇷 韓國한국 민법 연대채무(제413조 이하)― 변제·상계·혼동 등의 절대적 효력
🇨🇳 中國中国民法典 第520条(连带债务人之一履行、抵销、混同等对其他债务人的对外效力)
🇩🇪 德國BGB § 422(Erfüllung, Hinterlegung und Aufrechnung wirken auch für die übrigen Gesamtschuldner)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13 et s.(obligation solidaire passive)― le paiement / la compensation / la confusion libèrent les codébiteur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94–295(discharge of joint obligors b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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