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重點摘要民法第471條規定,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出借人可向任一共同借用人請求全部賠償。
Q · 幾個人一起跟別人借一樣東西,東西壞了誰要賠?
共同借用人對出借人負連帶責任,可被單挑追全額
依民法第471條,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意思是只要是一起借的,對出借人而言這幾個人是一個整體,出借人可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被請求者不能主張「我只負責幾分之一」。付清的人之後再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共同借用人求償應分擔部分,那是內部關係,與出借人無關。
三個朋友跟你借一台投影機辦活動,活動結束投影機壞了。你以為「誰弄壞的誰賠」,錯。這條說的是:只要你們是一起借的,對出借人來說,你們三個是一個整體。出借人可以挑三個人裡任何一個追全額。他可以指定你,只找你,把全部損失一次請求,你不能說「我只負責三分之一」。你付完之後再回去找其他兩個分攤,那是你們內部的事,出借人不管。這叫連帶責任,法律上最嚴的一種共同債務設計。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動手,而是你有沒有「一起借」。簽名、口頭約定、甚至一起去把東西搬回來都可能算。很多人以為免費借的東西責任比較輕,剛好相反:正因為是無償的,出借人的保障必須強化,法律直接給他一個「誰好追就追誰」的武器。
民法第471條規範使用借貸中的共同借用人責任:數人共同向出借人借用同一物者,對出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損害,內部分擔則依連帶債務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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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在借用關係中扮演什麼角色。如果你只是陪同前往、東西是朋友借的、你沒有參與協商、沒有簽名、沒有對出借人表示要共同使用,通常不算共同借用人。但若你也有使用權、參與借用條件協商、出借人認知上是借給你們兩個,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用。關鍵字是「出借人的認知」,有疑慮時一開始就講清楚「我只是陪他來」。
你已付給出借人的部分,可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共同借用人求償他們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人數平均(除非事前有特別約定)。實務上需保留付款證據(收據、匯款紀錄),向不肯分攤者發存證信函,不理就提告。最麻煩的是證明其他人確實也是共同借用人,所以借用當下就留下多方參與的書面紀錄幫助很大。
對外仍然連帶。你們之間的內部約定只在彼此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出借人。除非出借人也參與這個約定並同意只對特定人請求特定比例,否則他仍可依第471條對任何一個共同借用人請求全部。想真正切割責任,要在借用合約上讓出借人一起簽字認可分擔比例。
規定數人共同借用一物時對出借人負連帶責任,出借人可挑任一人追全額,是使用借貸最嚴的共同債務設計。
多人共同向出借人借用同一物、出借人認知上是借給這幾個人者,包括參與協商、簽名、取得使用權的人。
數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債權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與按份分擔(各負自己份額)不同。
使用借貸是無償借用,租賃要付租金。正因無償,471條對借用人採更嚴的連帶責任以保障出借人。
出借人可對任一共同借用人發存證信函追全額;被追者先清償取得收據,再依281條向其他人求償分擔。
保留付款證據,依民法281條向其他共同借用人請求應分擔部分,原則人數平均,不理就發存證信函或提告。
出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借用物返還時起6個月內行使(民法473條),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民法125條)。
借用當下的群組對話、聯名簽署、協商紀錄、共同前往搬運的證據,是日後內部求償的關鍵。
連帶下出借人可向任一人追全額且不需釐清份額;按份分擔則各人僅就自己份額負責。本條採連帶。
| 項目 | 連帶責任(本條) | 按份分擔(無連帶時) |
|---|---|---|
| 對外責任 | 出借人可對任一人請求全額 | 各人僅就自己份額負責 |
| 舉證負擔 | 出借人不需釐清各人份額 | 須證明各人份額 |
| 內部關係 | 清償者依§281求償分擔 | 無內部求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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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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