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1 條(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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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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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71條規定,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出借人可向任一共同借用人請求全部賠償。
Q · 幾個人一起跟別人借一樣東西,東西壞了誰要賠?
共同借用人對出借人負連帶責任,可被單挑追全額
依民法第471條,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意思是只要是一起借的,對出借人而言這幾個人是一個整體,出借人可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被請求者不能主張「我只負責幾分之一」。付清的人之後再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共同借用人求償應分擔部分,那是內部關係,與出借人無關。
深度解讀
三個朋友跟你借一台投影機辦活動,活動結束投影機壞了。你以為「誰弄壞的誰賠」,錯。這條說的是:只要你們是一起借的,對出借人來說,你們三個是一個整體。出借人可以挑三個人裡任何一個追全額。他可以指定你,只找你,把全部損失一次請求,你不能說「我只負責三分之一」。你付完之後再回去找其他兩個分攤,那是你們內部的事,出借人不管。這叫連帶責任,法律上最嚴的一種共同債務設計。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動手,而是你有沒有「一起借」。簽名、口頭約定、甚至一起去把東西搬回來都可能算。很多人以為免費借的東西責任比較輕,剛好相反:正因為是無償的,出借人的保障必須強化,法律直接給他一個「誰好追就追誰」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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