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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70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2.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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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例如法院宿舍於法官離職調職退休死亡)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II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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