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0900476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小野柳風景特定區內公共設施工程使用其受政府撥供墾耕土地,應予補償」乙案說明

主旨

奉 交下研議關於「小野柳風景特定區內公共設施工程使用其受政府撥供墾耕土地,應予補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依 鈞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台九十交字第○七三四七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及 貴處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院臺交字第○九一○○七九五八七號催辦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將國有農場土地配予榮民耕種,乃係對榮民所採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關係。是以,本件政府於民國四十五年間,基於照顧大陳義胞之原意,無償提供墾耕地予大陳義胞墾耕,則受配耕之大陳義胞與政府間應為使用借貸關係。合先敘明。

(二)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其借貸關係於依借貸目的已使用完畢時,即歸於消滅,不待貸與人為終止契約之表示或為返還之請求。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更 (一)字第三六九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判決參照) 。查案內所附行政院六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函說明二載明:「‥‥准由該管台東縣政府依法辦理總登記後,按實際使用情形放租與原耕作義胞繼續使用。」依上開函意旨,當時 (民國六十六年) 行政院已將原配耕予大陳義胞無償使用之方式改為放租之方式,則依行政院為照顧義胞而無償借貸墾耕地之目的觀之,應認為已使用完畢,是以,受配耕之大陳義胞與政府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即已消滅,大陳義胞並應返還墾耕地,不待政府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況台東縣政府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府地籍 (用) 字第六三八一九號函將上開行政院函轉知全體義胞辦理租用在案。

(三) 大陳義胞如於六十六年後繼續使用,應屬無權使用,惟本案前已對於大陳義胞所述墾耕地上現耕使用人 (非大陳義胞) 之違規地上物為補償,則對於大陳義胞如基於衡平性及合目的性之考量,並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且有法定預算並經立法院同意時,尚非不可予以補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0900476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小野柳風景特定區內公共設施工程使用其受政府撥供墾耕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