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重點摘要憲法第 7 條規範平等權: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容許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
Q · 法律對不同的人差別對待,一定違憲嗎?
不一定。差別有正當理由就合憲
依憲法第 7 條,平等不是齊頭式平等,而是「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法律對不同群體差別對待,只要分類標準與立法目的有合理關聯(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就不違反平等權;殘障停車位、原住民升學保障、低收入補助都是合憲的優惠性差別待遇。
這七個字「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整部憲法裡殺傷力最被低估的武器。它不是政治口號,它是一把尺:任何一條法律、任何一個政府決定,只要讓某群人無正當理由地被差別對待,就違憲。大法官用這條打掉過多少法律?女性不能當法官的規定、原住民不能考特定公職的限制、同性伴侶不能結婚的民法條文,全部倒在這七個字前面。但「平等」不是「齊頭式平等」。法律可以對不同的人做不同的處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殘障者的停車位優先、低收入戶的學費減免、原住民的升學加分,這些「差別待遇」不但不違反平等,反而是在實踐平等。真正的陷阱在這裡:你以為平等是「大家都一樣」,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同的情況相同處理,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而且那個不同必須有道理」。搞錯這個定義的人,要嘛錯過了自己可以挑戰歧視的機會,要嘛誤把合理的差別待遇當成歧視。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範平等權,揭示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經大法官解釋發展為實質平等: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但容許為矯正結構性不利地位而設的合理差別待遇。
可以。年齡雖不在憲法第7條文字列舉中,但已被納入平等權保護範圍。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禁止年齡歧視,雇主違反可處30至150萬罰鍰。關鍵在舉證:若同時被資遣者全為45歲以上、年輕低績效者卻留任,這個統計模式本身就是間接歧視的有力證據。
因為平等是實質平等而非齊頭式平等。原住民教育資源的歷史劣勢是結構性的,加分是矯正這個結構性不平等,審查標準是手段與目的有無合理關聯。大法官多號解釋確認這類優惠性差別待遇合憲,但加分幅度若與矯正目的不成比例,仍可能被挑戰。
核心依據是第7條平等權加第22條婚姻自由。釋字第748號認為民法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剝奪同性伴侶婚姻權,未通過嚴格審查而違憲。此號確立性傾向屬高度敏感分類,未來以性傾向為基礎的差別待遇都要接受最嚴格審查,射程遠超婚姻議題。
平等權的憲法基礎,明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大法官審查法律歧視的核心尺規。
不是齊頭式平等,而是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且差別必須有正當理由。
為矯正特定群體結構性劣勢而設的優惠措施,如原住民升學保障、身障停車位、低收入補助,合憲。
受保護。五種只是例示,大法官已將年齡、身心障礙、性傾向、國籍納入平等權審查。
蒐集差別對待證據→確認分類基準與可適用的特別法(就服法、性平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訴→不服提行政訴訟。
把差別待遇連結到憲法第7條平等權+具體落實的特別法條文,讓承辦機關知道你在行使權利而非抱怨。
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須先窮盡一般救濟途徑;憲法訴訟無時效限制。
證明表面中立的規定(如體能標準男女相同)在實際效果上排除了特定群體,援引釋字807號的間接歧視框架。
第7條是憲法基礎、抽象;就服法5條是具體落地、有罰則(雇主最高罰150萬)。主張時兩者並引最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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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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