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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人身自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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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民」(不論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Exc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例如刑事訴訟法 88)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逮捕拘禁 * 警察機關? 🥣釋字588: 此處之「警察機關」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 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例如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釋字392:法官保留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犯罪嫌疑人 🥣釋字392:法官保留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犯罪嫌疑人 IV 「🥷人民」(不論是否為犯罪嫌疑人)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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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 "法律" 另定外, ➡️刑事訴訟法 §88 含檢察官⬅️ ➡️實質警察(含執行員) 非經 "司法" 或 "警察機關" 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專指法官(法官保留) J392 非由 "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另,「依法定程序」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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