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逮捕後24小時內須移送法院,本人或任何人都可聲請提審。
Q · 被警察帶走後,家人能做什麼?
能。任何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24小時內須要人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機關須於24小時內將被逮捕人移送法院審問,並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本人或他人(不限家屬、律師)都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也不得先問逮捕機關意見,並須於24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遭非法拘禁者另得聲請法院追究。
你被警察帶走的那一刻,有一個倒數計時器自動啟動:24 小時。不管是什麼理由,逮捕你的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把你送到法院面前。不是「盡快」,不是「合理時間」,是 24 小時,硬上限。這不是禮貌性規定,這是憲法第八條的鋼鐵底線。更狠的是第一項最後一句:如果逮捕你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你有權當場拒絕。不是事後申訴,不是回家再想辦法,是「你現在抓我的方式違法,我拒絕配合」。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因為被警察帶走的那個瞬間,腦子裡只剩恐懼。但這條寫得非常清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你,一個普通人,有憲法授權你對抗國家暴力的拒絕權。你的家人也有權替你動手: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而且也是 24 小時內必須處理。三道保險:你自己可以拒絕,你可以聲請提審,你的家人朋友也可以替你聲請。這條不是給法律人看的學術條文,這是你被國家權力壓住的時候,唯一能讓你翻身的槓桿。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為人身自由的核心保障條款,建立四層防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當場拒絕;逮捕拘禁機關須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並書面告知本人及親友;本人或他人得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或先令逮捕機關查覆;遭非法拘禁者得聲請法院於24小時內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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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人身自由有沒有被實質限制。如果警察說「走吧」而你覺得你不能說不,那實質上就是逮捕,憲法第8條的保護啟動;如果只是「邀請」,你可以拒絕。區分關鍵是:你能不能轉身走人?到了警局,開口第一句先問「我現在的身分是證人、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身分不同,你的權利和警方的義務完全不同。
可以。依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你可以依國家賠償法提國賠,金額依拘禁時間和受損程度而定。關鍵證據是被帶走和移送法院的確切時間,到警局後先記下時間戳,這是日後求償的決勝證據。
向被逮捕地點所在的地方法院遞狀聲請,依提審法第1條,聲請書寫上被逮捕者姓名、逮捕時間地點、逮捕機關,不需要律師。法院收到後24小時內必須處理,且依憲法第8條第三項不得先問逮捕機關意見。提審法2014年大幅修正後,法院已不能用「顯無理由」駁回,實務上你的聲請幾乎一定會被受理。
程序不合法時可以。憲法第8條第一項明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拒絕行為本身受憲法保護。
由本人或他人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向逮捕機關提解被拘禁人並審查拘禁合法性的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
未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律明定之程序、或未出示法定依據的逮捕拘禁,人民得拒絕,事後並得追究。
憲法第8條是最高層級的原則與硬上限(24小時、提審),刑訴第93、95條是落實細節,刑訴不得牴觸憲法保障。
向逮捕地點所在地方法院遞狀,載明被逮捕人姓名、時間地點、逮捕機關,不需律師,法院24小時內須處理。
依憲法第24條與國家賠償法向逮捕機關所屬政府提國賠,關鍵證據是被帶走與移送法院的確切時間。
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與逮捕依據、要求書面告知並通知指定親友、記住起算時間、要求聯繫律師。
保留無搜索票/逮捕票紀錄、現場錄影、被帶走與移送時間差超過24小時的證據,作為提審與追究依據。
提審是拘禁進行中的即時救濟(要人),國賠是拘禁結束後的金錢求償,依據分別是憲法第8條與第24條。
| 比較面向 | 提審 | 國家賠償 | 刑事補償 |
|---|---|---|---|
| 適用情境 | 人身自由遭逮捕拘禁中(即時救濟) | 違法拘禁後求償(事後金錢) | 羈押後不起訴/無罪確定(事後金錢) |
| 時間點 | 拘禁進行中 | 拘禁結束後 | 案件確定後 |
| 聲請人 | 本人或他人 | 受害人本人 | 受羈押人本人 |
| 依據 | 憲法第8條、提審法 | 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 | 刑事補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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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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