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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065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公民投票案

主旨

有關游○○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公民投票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2 月 6 日台財產改字第 0960003766 號函。

二、依監察院 90 年 4 月 6 日函送行政院之調查意見指出,過去威權體制下,政黨將原屬國家的財產移轉登記為中國國民黨所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土地及建築物,係訓政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之現象,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之要求,顯與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精神有悖,要求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

三、行政院遵照監察院調查意見指示,邀集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研考會、台灣省政府及本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政黨返還其不當取得之財產,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實務上有其困難。惟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落實正義與平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之黨產。

四、本部乃奉行政院指示,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開會研商,參考德國統一前後清理前東德黨產之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並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於 91 年 9 月 4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同年月 13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曾於 93 年12 月 28 日程序委員會決議提報院會,於同年月 31 日全院委員會逕付二讀,但二讀前必須經朝野協商。惟歷經立法院第 5 屆會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程序,本部爰於 94 年 2 月 14 日重新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同年 10 月 12 日會議審查通過,並於同年月 1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院會於 95.10.27 交付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財政等四委員會審議,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財政等四委員會分別於 95 年 11 月 20 日、95 年 12 月 14 日召開第 1次、第 2 次聯席會審議,會議尚未有結論。鑑於本草案遲遲無法如期進入委員會審查,且審查過程常遭程序性杯葛,要如期完成草案立法程序變數仍相當大。本件由游○○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公民投票案如能獲得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行政院應於公告三個月研擬相關條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且立法院必須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確可解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之立法障礙。

五、惟關於旨揭公民投票案所揭立法原則,尚有下列值得斟酌之處,於進一步研擬條例提案時應注意及之:

(一)本件公民投票案主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人民,與行政院版草案第 5 條規定,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或須有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始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追徵其價額,有所不同。又本件如僅針對中國國民黨,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不盡相符。

(二)本件公民投票之立法原則 1. 政黨收入應該限於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該歸還給「國家」,與其主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二者說明不一,且與行政院版草案第 5 條規定,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亦有所不同。

(三)本件公民投票之立法原則 2. 附隨組織之定義,包括營利性組織公司法人。但由於營利性組織之成員及結構,多涉及股權及股東權之行使,相關法制已齊備,只要掌股權之流向,如屬政黨之股權,即屬該政黨之財產,無庸納入附隨組織規範。適用範圍與行政院版草案第 3 條規定不同。

(四)本件公民投票之立法原則 3. 國民黨於 2001 年 4 月 6 日之後所處分之黨產,都視為脫產,應還返其價額,而無須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一定條件之成就,與行政院版草案第 4 條規定,二者不同。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065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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