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1條,如果公民投票案沒有通過,主管機關必須在投票結束後的七天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民投票案通過之效果及主管機關處理程序。 二、創制權之行使,我國尚乏實施經驗,為避免創制案粗疏草率,造成窒礙難行,故規定應先送權責機關研擬草案,以利立法機關審議。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公民投票案通過之效果及主管機關處理程序。 二、創制權之行使,我國尚乏實施經驗,為避免創制案粗疏草率,造成窒礙難行,故規定應先送權責機關研擬草案,以利立法機關審議。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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