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了公民投票案通過後的相關處理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各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而言: 1. 對於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失去效力。 範例:假設一個自治條例經過公民投票通過,那麼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在公告後三日內該自治條例將失去效力。 2. 對於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的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提交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在下一會期休會之前完成審議程序。 範例:假設一個公民投票案為創制案,涉及立法原則的制定,那麼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的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提交審議。 3. 對於有關重大政策的情況,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置,以實現該公民投票案的內容。 範例:假設一個公民投票案涉及某重大政策的制定,那麼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該重大政策的處置應由總統或相關權責機關負責。 4. 已經經過創制的立法原則在法律或自治條例實施後,立法機關不得變更,並且在實施後的兩年內不得進行修正或廢止。 5. 經複決廢止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在兩年內立法機關不得再制定相同的法律。 6. 經創制或複決的重大政策,在兩年內行政機關不得變更該政策的施政內容。 這些規定在公民投票案通過後的相關程序和限制上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民投票結果的有效實施和相關政策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公民投票法(民法典線上)Pixnet,https://ppt.cc/f1l5IX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立法理由明定公民投票案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明定公民投票案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