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29條規定了公民投票案的通過和不通過的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到投票權人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則該案件為通過。反之,如果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投票權人總額的四分之一,則該案件為不通過。 針對此條規定,我們可以參考公民投票法全文,特別是第28條和第30條。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8條,公民投票案的結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宣布,該委員會應確定有效同意票的數量和總選民人數。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如果公民投票案的結果經過驗證後被判定通過,相關的機關應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 以實際案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總數為1000人,有效同意票數為300票,不同意票數為200票。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9條,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到投票權人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因此該案件為通過。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程序,授權各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定之。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程序,授權各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定之。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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