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8條的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所需附具的文件、查核程序以及發表會或辯論會的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來進行規定。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的自治條例。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等,得準用本法相規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明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等,得準用本法相規定。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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