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公民投票程序之中止、辦事處之設立、經費之募集、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除主管機關外,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7條,有關公民投票案的各項事項,包括公告、公投票的印製、投票權人名冊的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的編印、公民投票程序的中止、辦事處的設立、經費的募集、投票、開票以及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除了由主管機關執行外,也適用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至第24條的規定,有關公民投票案的事項包括:公告(第17條)、公投票的印製(第18條)、投票權人名冊的編造(第19條)、公告閱覽(第20條)、更正(第21條)、公民投票公報的編印(第22條)、公民投票程序的中止(第23條)、辦事處的設立(第24條)等。這些事項的執行除了由主管機關負責外,公民投票法第27條規定也適用。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法。(2021)。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60027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之人數。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公民投票程序之中止、辦事處之設立、經費之募集、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除主管機關外,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明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之人數。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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