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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公民投票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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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
主文
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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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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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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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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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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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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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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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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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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