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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2.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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