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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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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 2.前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3. 3.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4. 4.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5. 5.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6. 6.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7. 7.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民投票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后,提案人及反对意见者可以设立辦事處进行意见宣传,并募集资金从事相关活动。然而,禁止接受以下經費的捐赠: 1. 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3.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4. 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此外,募款人需要设立经费收支帐簿,并指定会计师负责记账保管。投票日后三十日内,募款人和会计师需签署负责并提交收支结算申报表给中央选举委员会。 收支凭证、证明文件等需要保管六个月,但在发生诉讼时,需保管至裁判确定后三个月。 如果中央选举委员会对申报有事实足认为不实,可以要求募款人提供收支凭证或证明文件。 中央选举委员会需要在收到收支结算申报后的四十五日内,整理并刊登在政府公报中。 根据第一項的规定,辦事處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根据法律设立的团体、经常定为投票所、开票所的地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但政党的各级党部和按照人民团体法设立的社会团体、职业团体和政治团体办公处不受此限制。 公民投票辦事處与办事人员的设立办法由主管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 - 公民投票法第20条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創制案或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選舉委員會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倘立法機關依循民意議決通過相關議案,已能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自毋庸耗費人力經費舉行投票。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倘立法機關依循民意議決通過相關議案,已能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自毋庸耗費人力經費舉行投票。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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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2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