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公民投票法第45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第一款規定了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收受者應予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款規定了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收受者應予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繳交;屆期不繳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 第三款規定了如果收受者已盡查證義務,則不在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之內。 4. 第四款規定了對於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的捐贈行為,按其捐贈的金額處以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5. 第五款規定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的行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并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6. 第六款規定了對於故意為不實之申報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7. 第七款規定了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或第七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逐條釋義公民投票法第45條的內容。
公民投票案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或其住、居所者。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對公民投票案之進行者。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明定妨礙公民投票案進行之處罰,俾使公民投票案合法順利進行。
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收受者應予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收受者應予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繳交;屆期不繳交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二項收受者已盡查證義務者,不在此限。 捐贈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或第七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明定妨礙公民投票案進行之處罰,俾使公民投票案合法順利進行。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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