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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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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4條,任何人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的公投票,將被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投票的公正和選舉的正常進行。这种行為會擾亂選舉過程,干擾選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被列為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例子:如果有人故意將其他紙張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的公投票,便可以根據該條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八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務者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故意名詞
  • 罰鍰名詞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八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務者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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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44 條規定:「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