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4條,任何人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的公投票,將被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投票的公正和選舉的正常進行。这种行為會擾亂選舉過程,干擾選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被列為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例子:如果有人故意將其他紙張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的公投票,便可以根據該條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八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務者之處罰。
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意圖漁利、包攬第四十八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務者之處罰。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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