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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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