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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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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7條,公民投票的管轄法院可依以下規定進行分配: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則由公民投票行為發生地的相關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果公民投票行為的地點跨越或分散在多個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域內,則各相關的高等行政法院都具有管轄權。 二、對於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或抗告的公民投票訴訟事件,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管轄。 例如,如果全國性公民投票的訴訟案件在台北市發生,那麼台北市的高等行政法院將專屬管轄這個案件。而如果是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案件,則由舉辦投票行為的地方相關高等行政法院進行管轄,例如在高雄市舉辦的地方公民投票案件就由高雄市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若一個公民投票行為涉及多個地方,例如同時在台北市和新北市進行,那麼台北市的高等行政法院和新北市的高等行政法院都有權管轄這個案件。 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將負責管轄這些案件。 以上所述的解釋來自公民投票法第47條的內容,並基於現行的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定將創制票、複決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管轄法院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定將創制票、複決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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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47 條規定:「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