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公民投票法第19條規定了在創制案或法律複決案在公告之前,如果立法機關已經實現了創制或複決的目的並通知了主管機關,那麼主管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的進行,並函知提案人的領銜人。根據這個條文,如果立法機關在公告之前已經達成了創制或複決的目的,主管機關就需要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並將相關信息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立法理由明定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及其編印內容。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明定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及其編印內容。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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