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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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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8條,主管機關有責任將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與投票有關的規定彙集起來,編印成公民投票公報。這份公報必須在投票日的前兩天送達投票區內的每一個家戶,並且在適當的地點公開張貼,同時也要在網際網路上公開。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投票民眾能夠充分瞭解相關的投票規定和事項,並提供便利的管道讓他們取得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民投票案應公告事項、及辯論之進行。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之事項。   三、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舉辦意見發表或辯論會,目的在於形成公民辯論之論壇,讓各界對於公民投票之內容進行宣傳,並讓正反意見得於全國性媒體上進行辯論。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

(10612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一、明定公民投票案應公告事項、及辯論之進行。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之事項。   三、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舉辦意見發表或辯論會,目的在於形成公民辯論之論壇,讓各界對於公民投票之內容進行宣傳,並讓正反意見得於全國性媒體上進行辯論。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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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