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民投票案應於投票日前九十日前公告以下事項: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投票案的編號、主文、理由書;三、政府機關針對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四、公民投票權的行使範圍和方式;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的辦理期間和應遵行的事項。在第2項中,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而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另外,在錄影、錄音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公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錄影、錄音於其網站上。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直接提出公民投票案。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立法理由為使國民就公民投票案可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明定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直接提出公民投票案。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為使國民就公民投票案可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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