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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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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2. 2.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當國家面臨外力威脅,而主權可能受到改變時,總統可以經由行政院院會的決議,進行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公民投票。 2. 前述的公民投票不適用於公民投票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有關期間的規定,以及第17條第3款、第19條和第23條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具體解釋可以參考公民投票法本身。而根據這些規定,當國家面臨外力威脅並有可能改變主權時,總統可以決定進行公民投票,並且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民投票法中的條款,例如有關投票期間的規定,在進行這類公民投票時可能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3條中規定的其他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不適用。 然而,我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找到有關公民投票法第16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立法理由一、鑒於立法院以民意為依歸,為探求民意,有交付公民投票之需,爰於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得提出公民投票案。   二、第二項明定立法院提案經否決者,重行提案之限制。

(1061212 全文修正)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0921127 制定)

一、鑒於立法院以民意為依歸,為探求民意,有交付公民投票之需,爰於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得提出公民投票案。   二、第二項明定立法院提案經否決者,重行提案之限制。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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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