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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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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3. 3.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4. 4.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5.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6. 6.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7. 7.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8. 8.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了公民提出公民投票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 1. 公民投票案的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向主管機關提交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和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 範例:提案人的領銜人需要準備公民投票案的主文、理由書和提案人名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 2. 領銜人只能有一人;主文不得超過一百字;理由書不得超過二千字。超過字數的部分將不予公告和刊登公報。 範例:公民投票案的主文應簡明、清晰且客觀中立,理由書的闡明和立場應與主文一致。如果超過字數限制,超過的部分將不會被公告和刊登。 3. 主管機關將制定關於主文和理由書的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範例:主管機關將訂定關於公民投票案主文和理由書的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 4. 提案人名冊應填寫規定格式的欄位,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地址,分類整理成冊。 範例:提案人應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寫提案人名冊,必須個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地址,然後將其分類整理成冊。 5. 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徵求提案和連署的方式,以及相關的查對作業等事項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日期。 範例: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系統,讓提案人可以透過該系統徵求提案和連署,並制定具體的提案和連署方式,以及查對作業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和實施日期。 6. 使用電子提案和連署的文件應以電磁紀錄方式提供。 範例:使用電子提案和連署的文件應以電子形式保存。 7. 每次公民投票案的提出,限制在一個案件和一個事項。 範例:每次公民投票只能提出一個案件和一個事項,不能將多個案件和事項合併在一起。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案人提出公民投票案時應附之文件、格式及其字數限制。   二、第一項所稱「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行政院、總統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程序提出公民投票案。   三、第三項明定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填寫並裝訂成冊。   四、為期連署人對於公民投票案,能明確表達其連署意願,爰於第四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1080617 修正)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投票人得清楚瞭解公民投票案之主要意旨,避免主文具有誘導贊成或反對公民投票之意旨,並使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爰參考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召開之威尼斯委員會第十九次委員會決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原第三項以後依序遞延。

  • 主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127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案人提出公民投票案時應附之文件、格式及其字數限制。   二、第一項所稱「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行政院、總統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程序提出公民投票案。   三、第三項明定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填寫並裝訂成冊。   四、為期連署人對於公民投票案,能明確表達其連署意願,爰於第四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1080617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投票人得清楚瞭解公民投票案之主要意旨,避免主文具有誘導贊成或反對公民投票之意旨,並使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爰參考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召開之威尼斯委員會第十九次委員會決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原第三項以後依序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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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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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