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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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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2. 2.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3.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8條規定了有公民投票權的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可以成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連署人和投票權人。根據該條例,提案人的年齡和居住期間是以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的計算是以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的計算是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且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驗證。另外,如果進行重行投票,投票權人的年齡和居住期間仍以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規定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及其認定依據。

(1061212 全文修正)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127 制定)

規定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及其認定依據。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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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