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8條規定了有公民投票權的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可以成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連署人和投票權人。根據該條例,提案人的年齡和居住期間是以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的計算是以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的計算是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且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驗證。另外,如果進行重行投票,投票權人的年齡和居住期間仍以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規定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及其認定依據。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公民投票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及其認定依據。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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