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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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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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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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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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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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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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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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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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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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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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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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