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民投票法7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7條,凡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具有公民投票的權利。這表示年滿18歲、未被宣告需要有監護人照料的人,都擁有公民投票的權利。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沿革 4

(0921127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理由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理由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

(1061212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憲法法規
  • 監護宣告名詞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公民投票權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之要件。

(0950505 修正)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褫奪公權之範圍,已刪除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將第一款有關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具有公民投票權規定,予以刪除。

(0980512 修正)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