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規定了公民投票案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 1 項,公民投票案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這意味著公民投票案的申請者需要向相應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第 2 項,除了公民投票法已經有規定的事項外,直轄市、縣(市)可以通過自治條例制定其他相關事項。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依據自己的需要和情況,對公民投票案進一步進行規範和管理。 第 3 項規定,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存在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作出認定。這意味著當地方政府對於是否應該由自己決定某一公民投票案存在疑問時,可以向行政院請求確認。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公民投票法強調了地方自治的原則,讓地方政府可以參與和管理公民投票案的相關事項。該法條旨在確保公民投票的程序和內容符合法律和憲法的要求,同時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權限。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受理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之處理方式。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受理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之處理方式。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