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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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