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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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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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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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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
自治條例
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
地方自治
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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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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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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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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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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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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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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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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