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時,可以使用不在籍投票方式。具體的實施方式則需透過法律進一步規定。 關於公民投票法第25條的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公民投票法》2018年修正整合條文(民法院版本),於2018年10月30日由行政院新聞局公布。該修正案對於公民投票的相關程序與方式進行修正,並且針對不在籍投票方式做出相應的規定。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
立法理由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之規定相同,為精簡條文,爰於第一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與公職人員選舉一併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之規定。
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之規定相同,為精簡條文,爰於第一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與公職人員選舉一併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之規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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