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4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的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以及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都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至第23條、第57條至第62條、第64條和第66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了選舉委員會的職責、選票的處理、選票的有效性判斷等等。 2. 如果公民投票案和全國性的選舉在同一天進行投票,那麼投票權人名冊和選舉人名冊需要分別編造。這意味著公民投票選民名冊和選舉選民名冊是不同的,並且需要進行獨立的編制和管理。 我們可以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來解釋公民投票法第24條的意旨。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選舉委員會應該負責編造選舉人名冊,並且公告供選民閱覽,選民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更正。根據第57條至第62條和第64條至第66條的規定,選舉委員會還需要組織投票和開票工作,並且對選票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因此,這些相關規定也被適用於公民投票的相關程序中。 另外,在公民投票案和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必須區分投票權人名冊和選舉人名冊,並進行獨立的編造。這是為了確保公民投票和選舉的程序獨立進行,避免混淆和混亂。 這些解釋可以參考公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法條內容來進一步確認。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立法理由為避免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實際作業所需時間,爰規定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應舉辦投票。另由於公民投票事務龐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為行政效率考量,爰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俾節省人力、物力。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為避免延宕太久,損及人民權益,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實際作業所需時間,爰規定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應舉辦投票。另由於公民投票事務龐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為行政效率考量,爰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俾節省人力、物力。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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