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的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款,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舉例來說,根據近年的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的公民投票日為2021年8月28日,是一個星期六,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另外,根據該法的第2款規定,公民投票日應為放假日,一般來說,這意味著公民投票日通常是在週末,以方便公民參與投票。
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公民投票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維持投、開票所秩序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畫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二、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理由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十七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維持投、開票所秩序之規定。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畫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二、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十七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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