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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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了預算案和人民請願案之外,未經議決的議案將不會繼續審議。這意味著如果這些議案未能在屆滿前獲得議會的批准,那麼它們將被視為無效而不會繼續審議。這條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每個立法委員任期結束時,未經議會批准的議案不會被延續下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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