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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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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了預算案和人民請願案之外,未經議決的議案將不會繼續審議。這意味著如果這些議案未能在屆滿前獲得議會的批准,那麼它們將被視為無效而不會繼續審議。這條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每個立法委員任期結束時,未經議會批准的議案不會被延續下去。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理由為避免提案長久累積,立法資源浪費,明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滿而未經委員會審畢之議案,視同廢棄。

(0901030 修正)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理由為強化委員會專業化之功能,爰斟酌採行美國、德國之「屆期不繼續原則」,並予修正,即: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其他尚未審議通過之議案,下屆即不再審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為避免提案長久累積,立法資源浪費,明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滿而未經委員會審畢之議案,視同廢棄。

(0901030 修正)

為強化委員會專業化之功能,爰斟酌採行美國、德國之「屆期不繼續原則」,並予修正,即: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其他尚未審議通過之議案,下屆即不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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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