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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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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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了預算案和人民請願案之外,未經議決的議案將不會繼續審議。這意味著如果這些議案未能在屆滿前獲得議會的批准,那麼它們將被視為無效而不會繼續審議。這條法律的目的在於確保每個立法委員任期結束時,未經議會批准的議案不會被延續下去。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理由為避免提案長久累積,立法資源浪費,明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滿而未經委員會審畢之議案,視同廢棄。
(0901030 修正)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理由為強化委員會專業化之功能,爰斟酌採行美國、德國之「屆期不繼續原則」,並予修正,即: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其他尚未審議通過之議案,下屆即不再審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為避免提案長久累積,立法資源浪費,明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滿而未經委員會審畢之議案,視同廢棄。
(0901030 修正)
為強化委員會專業化之功能,爰斟酌採行美國、德國之「屆期不繼續原則」,並予修正,即: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其他尚未審議通過之議案,下屆即不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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