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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7767 號
要旨
關於規範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之從姓問題
主旨
關於建議明確規範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之從姓問題乙案,因本部刻正對於民法親屬編重新進行檢討,上開意見已錄供修法之參考。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四四○八號函。二 本部研擬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男女平權及收養部分) 」已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有關非婚生子女之姓氏規定,上開草案前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未於上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本屆不繼續審議,是本部刻正就上開草案重新進行檢討。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