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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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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2. 2.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3. 3.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每项款的解释: 1. 根据该条款,原提案者在完成二读前可以经过院会同意撤回原案。这意味着在提案通过之前,原始提案者有权撤回他们所提出的法案。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院对提案者的灵活性和支持。 例如,提案者在法案通过前可能会考虑到一些因素,例如公众意见或政治环境的变化,从而决定撤回原案。 2. 该条款规定,在法律案交付审查后,相同性质的案件可以进行合并审查。这意味着立法院可以将有相似性质的法案一并审查,以提高立法效率和避免重复审查相同的内容。 例如,如果有多个法案涉及类似的问题或目标,立法院可以决定将这些法案进行合并审查,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3. 依据该条款规定,经过逐条讨论后,已通过的条文在交付院会进行合并审查时,不再进行讨论。这意味着已经通过的条文不会再次被讨论,以避免重复讨论同一内容。 例如,当经过委员会逐条讨论后,立法院决定将案件交付院会进行合并审查,已经通过的条文将被视为一成不变,不再讨论。 参考资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ly.gov.tw/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立法理由一、明定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得撤回原提案。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賦予委員會程序處理之權責,爰明定第二項文字。   三、避免對委員會已審查通過條文,因新案再併入審查而產生處理上之困難,新案之提出如係對已通過之條文而為,容易造成藉提新案之方法作為推翻舊案之手段。為維持審查秩序之安定性,明定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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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112 制定)

一、明定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得撤回原提案。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賦予委員會程序處理之權責,爰明定第二項文字。   三、避免對委員會已審查通過條文,因新案再併入審查而產生處理上之困難,新案之提出如係對已通過之條文而為,容易造成藉提新案之方法作為推翻舊案之手段。為維持審查秩序之安定性,明定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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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