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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2.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3.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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