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